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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信披规则发布 2014-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近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指明了操作路径和监管要求,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这两个配套文件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坚持“放松管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主要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审查,证监会豁免核准,仅在公司优先股和普通股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时由证监会核准。 其次,秉承“适度、客观、弹性”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大幅简化披露内容,突出重要信息,减少主观性分析,鼓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自主披露,降低公司合规成本。 具体来看,申请人发行的优先股在新三板转让的,应在新三板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申请人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的基本情况,如发行目的和发行总额,拟分次发行的,披露分次发行安排;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认购安排;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数量或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投向;生效条件的优先股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等。 股转系统公司总经理助理隋强表示,新三板市场优先股的其他配套规则也即将出台。届时,新三板挂牌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制度安排将出齐。 邓舸指出,下一步,证监会与股转系统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发展动态,努力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完善相关制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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