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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4-034 证券简称:燕京转债 证券代码:126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燕京转债”201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2014-10-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14日,凡在2014年10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0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重要内容提示 1、"燕京转债"第四年度债券年利率为1.1%; 2、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4日; 3、付息日:2014年10月15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燕京转债"),截至2014年10月15日将满四年。 根据《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燕京转债"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期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简称:燕京转债 (二)债券代码:126729 (三)债券发行及上市数量:113,000万元(1,130万张) (四)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上市时间: 2010年11月3日 (六)债券期限:本可转债存续期限为5年,即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15 年10 月14 日 (七) 债券利率:第一年到第五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0.9%、第四年1.1%、第五年1.4%。 (八)转股日期:本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从2011 年4 月15日至2015 年10 月14日。本可转债转股期限结束前的10 个交易日停止交易。在本可转债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本可转债持有人仍可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九)付息日:10月15日(付息日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十)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担保情况:本次可转债未设担保 (十三)信用级别情况: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出具《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大公报 SD[2014]130号),评级报告中对燕京啤酒2010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AA+,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燕京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0年10月15日。在可转债存续期间,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2010 年10月15日)的次年当日(即2011年10月15日),以后每年的该日(10 月15 日)为当年的付息日。第一年到第五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0.9%、第四年1.1%、第五年1.4%。 本期"燕京转债"付息方案:每10张"燕京转债"(面值1,000元)税前利息为11.00元。 对于持有"燕京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8.80元;对于持有"燕京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9.90元;对于持有"燕京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1.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4日 2、除息日:2014年10月15日 3、付息日:2014年10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4年10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燕京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次"燕京转债"所派利息于2014年10月15日通过持债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R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如存在除前述QFII、R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例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燕京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0 年10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八、咨询联系方式 1、咨询机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10-89490729 3、咨询传真:010-89495569 4、咨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 5、邮政编码:101300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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