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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4-46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于2014年10月9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10月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0名,实到10名。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颖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因董事长邓颖忠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董事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对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一至议案十进行了回避表决。经与会董事审议,董事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实际情况经逐项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董事长邓颖忠先生非公开发行2,466万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2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六个月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由邓颖忠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10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8.11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除权(息)参考价”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466万股。邓颖忠先生将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根据募集资金总额和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2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邓颖忠先生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及公司情况制定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使用编制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编制了截至2014年6月30日《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4]G14000810198号),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邓颖忠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与邓颖忠先生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向邓颖忠先生非公开发行24,660,000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26万元。因邓颖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主要成员,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会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如下事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等具体事宜;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批准的情况及市场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时机等相关事宜,并有权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 3.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起草、签署、修改、补充、呈报、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同时向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资料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及发行方案的具体细节; 4.审议批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和保荐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其他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 6.如果公司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要求的特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并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之下,决定是否向有关主管部门递交延期申请并在递交延期申请的情况下履行与此相关的文件准备、编制、申报、反馈、备案、审批等一切相关手续; 7.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作出具体安排或进行调整; 8.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之下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9.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到税务、外商、海关、外汇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10.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托管、限售锁定及上市等一切相关事宜; 11.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邓颖忠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顺集团”)、中顺公司及邓冠彪、邓冠杰为邓颖忠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邓颖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10,451,501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51.8865%。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30,260,000股。本次发行后,邓颖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35,111,501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4.644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发生变化。 邓颖忠先生已书面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邓颖忠先生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会议的议案情况,公司决定于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2:30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4-47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10月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红先生主持。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实际情况经逐项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董事长邓颖忠先生非公开发行2,466万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2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六个月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由邓颖忠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10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8.11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除权(息)参考价”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466万股。邓颖忠先生将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根据募集资金总额和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2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邓颖忠先生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及公司情况制定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使用编制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编制了截至2014年6月30日《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4]G14000810198号),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邓颖忠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与邓颖忠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向邓颖忠先生非公开发行24,660,000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26万元。因邓颖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主要成员,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如下事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等具体事宜;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批准的情况及市场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时机等相关事宜,并有权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 3.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起草、签署、修改、补充、呈报、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同时向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资料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及发行方案的具体细节; 4.审议批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和保荐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其他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 6.如果公司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要求的特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并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之下,决定是否向有关主管部门递交延期申请并在递交延期申请的情况下履行与此相关的文件准备、编制、申报、反馈、备案、审批等一切相关手续; 7.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作出具体安排或进行调整; 8.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之下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9.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到税务、外商、海关、外汇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10.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托管、限售锁定及上市等一切相关事宜; 11.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邓颖忠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顺集团”)、中顺公司及邓冠彪、邓冠杰为邓颖忠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邓颖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10,451,501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51.8865%。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30,260,000股。本次发行后,邓颖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35,111,501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4.644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发生变化。 邓颖忠先生已书面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邓颖忠先生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4-48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顺洁柔”)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成员之一邓颖忠先生非公开发行24,660,000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事宜,2014年10月8日,公司与邓颖忠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邓颖忠,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406231951********,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乐莘路30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主要成员。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顺集团”)持有公司121,930,052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30.061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中顺公司持有公司87,093,068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1.4726%;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合计持有中顺集团100%股权,邓颖忠系中顺公司唯一股东;因此,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顺集团、中顺公司、邓冠彪、邓冠杰为邓颖忠的一致行动人。另外,邓冠彪直接持有公司1,035,906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0.2554%;邓冠杰直接持有公司392,475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0.096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邓颖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10,451,501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51.8865%。 因此,邓颖忠先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三、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30,260,000股。本次发行后,邓颖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4,660,000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7314%;中顺集团、中顺公司、邓冠彪及邓冠杰分别持有公司121,930,052、87,093,068、1,035,906及392,475股股份,分别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8.3387%、20.2420%、0.2408%及0.0912%,邓颖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35,111,501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4.644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发生变化。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和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方式 邓颖忠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9,999.26万元。 (二)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8.11元/股作为发行价格。 (三)认购数量 邓颖忠先生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24,660,000股普通股。 (四)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及认购数量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除权(息)参考价”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认购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对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六)对价支付及募集资金用途 认购对象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并同意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对象收到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部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由甲方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协议生效 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交易经乙方签字同意;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非上述条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条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八)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认购对象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认购承诺或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则构成违约。认购对象应向甲方支付其认购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与邓颖忠先生签订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4-49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顺洁柔”)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成员之一邓颖忠先生非公开发行24,660,000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事宜,2014年10月8日,公司与邓颖忠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10.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关联人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邓颖忠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邓颖忠先生、邓冠彪先生及邓冠杰先生相应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余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前述议案。 3、本次交易体现了认购对象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和信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未来,随着公司产能的进一步释放,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营销网络的建设,加大品牌营销力度,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将相应增加。从而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4、本次发行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与本次发行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顺洁柔”)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成员之一邓颖忠先生向非公开发行24,660,000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事宜,2014年10月8日,公司与邓颖忠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邓颖忠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主要成员。邓颖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10,451,501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51.886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10.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关联人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邓颖忠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邓颖忠先生、邓冠彪先生及邓冠杰先生相应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余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前述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及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四)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邓颖忠,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406231951********,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乐莘路30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主要成员。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顺集团”)持有公司121,930,052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30.061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中顺公司持有公司87,093,068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1.4726%;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合计持有中顺集团100%股权,邓颖忠系中顺公司唯一股东;因此,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顺集团、中顺公司、邓冠彪、邓冠杰为邓颖忠的一致行动人。另外,邓冠彪直接持有公司1,035,906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0.2554%;邓冠杰直接持有公司392,475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0.096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邓颖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10,451,501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51.8865%。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认定 邓颖忠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主要成员。截止公告披露日,邓颖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10,451,501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51.886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10.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关联人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认购股份的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10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8.11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除权(息)参考价”作相应调整。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方式 邓颖忠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9,999.26万元。 (二)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8.11元/股作为发行价格。 (三)认购数量 邓颖忠先生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24,660,000股普通股。 (四)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所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的“除权(息)参考价”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认购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对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六)对价支付及募集资金用途 认购对象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并同意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对象收到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部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由甲方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协议生效 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交易经乙方签字同意;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非上述条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条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八)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认购对象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认购承诺或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则构成违约。认购对象应向甲方支付其认购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目的在于增加公司的自有资金,壮大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 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满足了公司加强营销网络的建设,加大品牌营销力度对营运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2014年上半年与该关联交易对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4年1-6月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对邓颖忠先生拟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并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必要的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董事长邓颖忠先生非公开发行24,660,000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2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就此事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10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8.11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此项交易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邓颖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邓氏家族主要成员,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邓颖忠、邓冠彪及邓冠杰父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发生变化,我们同意邓颖忠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我们同意将前述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注意回避。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全面了解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全部内容,即公司拟向董事长邓颖忠先生非公开发行24,660,000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9,999.2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就此事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上述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经核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安排必要且合理,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 公司与邓颖忠先生就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股票的事宜签署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在核查了上述协议条款以及该协议所载明的关联交易事项后,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发表以下意见: 1.同意邓颖忠先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24,660,000股股票,认购价格为8.11元/股;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价格公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予以回避,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相关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相关议案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与邓颖忠先生签订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4-50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2:30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下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下午3:00至2014年10月24日下午3:00。 5、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0日。 6、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0月20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5)发行数量; (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7)限售期; (8)上市地点;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3.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与邓颖忠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9.审议《关于同意邓颖忠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以上1至10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且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以上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氏家族成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顺公司需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已全部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告。 三、网络投票相关事项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10月24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3、股东投票具体程序 (1)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要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的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 中的2-1,2.02元代表议案 2中的2-2,依此类推。具体情况如下:
(2)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为:
(3)如果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先对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资者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下午 15:00至2014年10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办理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采用服务密码方式办理身份认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点击“申请密码”,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 6-8 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 4 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服务密码当日 13:00 即可使用;激活指令上午 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可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通过登录互联网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4)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三)网络投票的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四、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4年10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异地股东书面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60-87885678、0760-87885196 传真号码:0760-87885677 联系人:张海军、邹晶晶 通讯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邮政编码:528411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若有其它事宜,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9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填表说明:请在 “同意”、“反对”、“弃权”中填“√”,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不选或多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3、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2 回 执 截止2014年10月20日,我单位(个人)持有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请拟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14年10月21日前将回执传回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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