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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4-038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4-10-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浙能电力”)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浙能转债”或“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980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人民币10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000万手,合1亿张。 3、本次发行的浙能转债不向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10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70%:3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定价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4、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50,000手(5,000万元),超过50,000手(5,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为7,000,000手(70亿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要求,正确填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并准备相关资料。 投资者在向联席主承销商传真网下申购表的同时须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henengcb@cicc.com.cn。请投资者务必保证电子版文件与传真的申购订单内容完全一致。如有差异,联席主承销商将以传真的申购订单信息为准。 5、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4年10月13日(T日)15:00前足额向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联席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应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前汇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办理定金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如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733023”,申购简称为“浙能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3,000,000手(30亿元),如超出申购上限,则为无效申购。 7、本次发行的浙能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浙能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8、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浙能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及有条件赎回条款中的“修正权限 ”和“有条件赎回条款”的具体规定。详见“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及16、赎回条款”。 9、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0、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浙能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定金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浙能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公告仅对发行浙能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浙能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浙能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的摘要已刊登在2014年10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证券类型: 可转换为浙能电力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浙能电力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0亿元。 3、发行数量: 1亿张(1,000万手)。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00元/张,按面值发行。 5、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7%、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2.0%、第五年为2.5%、第六年为2.5%。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5)初始转股价格:5.6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 (6)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 (7)信用评级:AAA。 (8)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无担保。 6、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4年10月13日(T日)。 7、发行对象: (1)网下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机构投资者。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浙能转债不向发行人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100亿元的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70%:3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定价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1)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50,000手(5,000万元),超过50,000手(5,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为7,000,000手(70亿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2)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733023”,申购简称为“浙能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3,000,000手(30亿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9、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网下发行地点: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 10、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浙能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浙能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1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0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2、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拟申请其上市后进行质押式回购。 13、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66元/股,不低于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 P=Po-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 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股份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如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5、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必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六条赎回条款条款的相关内容)。 16、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日至可转债到期日。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7、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或未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8、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9、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本次发行配售办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协商确定网上和网下的最终配售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上及网下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时: 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70%:3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定价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在上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浙能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0亿元。(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8、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14年10月13日(T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申购方式: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由联席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浙能转债手数,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浙能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手(10张,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手浙能转债。 5、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733023”,申购简称为“浙能发债”。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 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3,000,000手(30亿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账户外,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无效。资金不实的申购亦为无效申购。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14年10月13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需在网上申购日2014年10月13日(T日)前(含T日当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14年10月13日(T日)前(含T日当日)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并查有足够的资金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7、发售程序: (1)确定有效申购 2014年10月14日(T+1日),各证券经营机构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14年10月15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 2014年10月15日(T+2日),由联席主承销商会同登记公司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上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已划款凭证部分)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按每1手(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公布发行情况 2014年10月16日(T+3日),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发行结果,内容包括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最终数量、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等情况。 (3)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14年10月16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4)确认认购数量 2014年10月17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浙能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10张,1,000元)。 8、结算与登记: (1)2014年10月14日(T+1日)至2014年10月16日(T+3日),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2)2014年10月16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4年10月17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资金,同时将获配售的申购资金划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浙能转债的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并持有浙能转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浙能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0亿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8、发行方式”) 3、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4、申购时间: 2014年10月13日(T日)9: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5、配售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及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联席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浙能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获得比例配售。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计算出实际配售量的整数部分(即按1,000元1手取整),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3位小数),将所有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配售的可转债加总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总量一致。 6、申购办法: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50,000手(即5,000万元),超过50,000手(即5,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上限为7,000,000手(70亿元)。如超出申购上限,则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机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浙能转债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方案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订单”,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准备相关资料。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申购金额的20%。 7、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浙能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4年10月13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开户手续。 (2)网下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联席主承销商传真网下申购订单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010-65058239,咨询电话:010-65059636。投资者须于2014年10月13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见附件,申购订单电子版可于http://www.cicc.com.cn首页->业务介绍->投资银行->项目公告下载。)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3)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合规申购订单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同时投资者须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电子版文件发送至联席主承销商电子邮箱zhenengcb@cicc.com.cn。请投资者务必保证电子版文件与传真的申购订单内容完全一致。如有差异,主承销商将以传真的申购订单信息为准。 (3)缴纳申购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4年10月13日(T日)15:00前足额向联席主承销商以下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字样,例如,投资者证券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 投资者需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应确保申购定金于2014年10月13日(T日)17:00前汇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4)申购资金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14年10月16日(T+3日),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获配售投资者缴款(若申购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及缴款时间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及时补缴申购资金。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申购定金若还有剩余,则余额部分将于2014年10月16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4年10月16日(T+3)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申购定金的收款账户),在划款时应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同时向联席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4年10月16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其所放弃认购的浙能转债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并由联席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3)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定(资)金在申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14年10月14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进行审验,并于2014年10月17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资金(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8、清算交割: (1)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9、投资者参加网上发行: 参加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还可参加本次浙能转债的网上发行。但同一证券账户网下、网上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1亿张(100亿元)。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4年10月10日(T-1日)13:00~15:00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举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风险揭示 联席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八、发行人、联席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排名不分先后) (一)发行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联席保荐人 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联席主承销商 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发行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9日 附件: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基金专户及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示例:“31000000000000”;公募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示例:“中信证基(2005)100”;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示例:“全国社保基金123456”;企业年金基金填写“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示例:“110000000000”。 2、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3、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50,000手(5,000万元),超过50,000手(5,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7,000,000手(70亿元)。 4、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浙能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14年10月13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例如,投资者证券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 6、“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所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在单位全称后写明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7、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单位全称相同。 8、凡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4年10月13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定金付款凭证(请务必注明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9、本次发行的传真号码为010-65058239,咨询电话为010-65059636。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文件经联席主承销商收悉后方可生效,因此投资者传送资料后,请在发送完毕10分钟后拨打传真确认电话号码查询联席主承销商是否已接收相关文件。 发行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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