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061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共43名,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8,678,531,81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61.4376%。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 注:本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发布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将临时提案补充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十至十三。导致议案一至九与议案十至十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参加现场会议的部分股东代表未能提供关于议案十至十三投票的授权委托书。 2、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共4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为25,384,065,48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额的63.7625%,分别如下: ■ 3、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现场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数为3,272,438,34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额的47.64%。 (三)表决方式和主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唐双宁董事长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本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1人,董事周道炯、张新泽、霍霭玲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6人,监事吴俊豪、史维平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蔡允革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马腾、张华宇、邱火发、武健、姚仲友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注:议案一及议案二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因涉及关联交易,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及光大控股(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694,531,902股,对上述议案二至议案四回避表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A股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 2、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各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注:因涉及关联交易,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及光大控股(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694,531,902股,对上述议案二回避表决。 3、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各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余永强律师和刘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其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4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