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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季度报告,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闻宝满先生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清智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负责人李长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1: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股乃代表多个客户持有。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乃代表多个参与公司港股通的投资者持有。

  注3:表中所示数字来自于2015年3月31日之股东名册。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订单情况分析

  新签订单情况:今年1-3月份受招标项目减少的影响,公司新签订单1,569.4亿元,同比减少22.1%。业务板块方面,基建板块1,352.6亿元(铁路工程331.6亿元,同比减少37.8%;公路工程231.8亿元,同比减少20.7 %;市政及其他工程789.2亿元,同比减少8.4 %),同比减少19.8 %;勘察设计板块41.5亿元,同比增长16.1 %;工业板块47.5亿元,同比增加40.4%。地域方面,国内新签合同额1,453.4亿元,同比减少25.1%;海外新签合同额116亿元,同比增长54.4%。

  在手订单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在手订单18,389亿元。其中基建板块14,902.4亿元,勘察设计板块230.8亿元,工业板块223亿元。

  3.2.2 波兰A2诉讼情况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另外两家第三方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就其所中标的波兰A2 高速公路项目A 标段和C 标段与项目业主波兰国家道路与高速公路管理局发生的合同终止相关诉讼争议事项已在公司《2011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后来的历次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持续性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尚无后续进展。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长进

  日期 2015年4月29日

  

  A股简称:中国中铁 H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15-024

  A股代码:601390 H股代码:390 公告编号:临2015-024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属2015年第2次定期会议)通知和议案等书面材料于2015年4月23日以专人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成军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会议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定,该报告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主要经营成果;未发现季度报告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季报编制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同意按法定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之承诺函>的议案》,同意按法定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A股简称:中国中铁 H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15-025

  A股代码:601390 H股代码:390 公告编号:临2015-025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属2015年第2次定期会议)通知和议案等书面材料于2015年4月23日以专人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含委托出席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闻宝满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清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李长进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报告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2011年度股东大会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按法定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同意按法定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之承诺函>的议案》,同意按法定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A股证券代码:601390 证券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15-026

  H股证券代码:0390 证券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15-026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8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3月3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6.1%股份的股东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2015年4月2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15年4月29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截止目前持有本公司56.1%的股份)的《关于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之承诺函>的议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之承诺函>的议案》以及《关于延长2011年度股东大会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提案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1。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3月3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5月18日 9 点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8日

  至2015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1-9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3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具体内容详见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2)10、11、12、13项议案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临时提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1。

  2.特别决议议案:9、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附件1:临时提案

  附件2:授权委托书附件1:临时提案

  议案10:

  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

  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专项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请予审议。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

  释义

  除非本自查报告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正文

  本公司拟进行再融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8]3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10]10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13]17号文”)等相关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该等政策规定规范涉房企业上市、再融资行为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对项目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

  一、专项自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本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本次自查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

  8、《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1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1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17、《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87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二、专项自查的项目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本次专项自查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共142个。其中,拟建项目26个,在建项目84个,已完工项目32个,具体如下:

  ■

  ■

  三、专项自查情况及自查结论

  本公司按照国发[2008]3号文、国发[2010]10号文及国办发[2013]17号文等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进行了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及自查结论如下: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自查

  1、是否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有以下项目用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中铁汉谷建设项目

  中铁汉谷建设项目由济南中铁负责开发,目前处于在建阶段。该项目涉及2011-G032号、2011-G034号、2011-G053号、2011-G054号、2011-G055号、2011-G056号等6宗土地,其中:

  1)2011年5月20日,济南中铁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1-G032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

  2)2011年5月20日,济南中铁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1-G034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

  3)2011年5月20日,济南中铁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1-G056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2月15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上述3宗土地因济南市雾霾严重、需控制施工量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济南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的证明》,对该等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2)中铁·逸都项目

  中铁·逸都项目由烟台中铁负责开发,目前处于在建阶段。该项目涉及3706130020080648000号、3706130020080649000号、3706130020080645000号等3宗土地,其中:

  2011年1月19日,烟台中铁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3706130020080648000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1年5月19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因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土地,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31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烟台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的证明》,对该宗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宗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3)中铁琉森水岸BQ6-4-5地块开发项目

  中铁琉森水岸BQ6-4-5地块开发项目由瑞丰置业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该项目用地为BQ6-4-5号地块。

  2013年2月20日,瑞丰置业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BQ6-4-5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因拆迁未完成未能交付给瑞丰置业,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宗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4)月映长滩五期项目

  月映长滩五期项目由盈庭置业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该项目涉及WJ22[252/211]:2008-022号、WJ10[252/211]:2010-162号、温协2010-15号、温整2013-43号等4宗土地,其中:

  1)2008年12月31日,盈庭置业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WJ22[252/211]:2008-022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09年6月26日;

  2)2011年1月28日,盈庭置业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WJ10[252/211]:2010-162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

  3)2010年7月30日,盈庭置业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温协2010-15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交地后三个月,该地块土地证取得的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

  4)2013年12月2日,盈庭置业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温整2013-43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4年3月30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上述4宗土地因拆迁未完成、基础设施配套未完成等原因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30日,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成都市盈庭置业有限公司竞得土地及开发情况的说明》,对该等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5)月映长滩七期项目

  月映长滩七期项目由盈庭置业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该项目用地为510115007005GB00129号地块。

  2011年1月28日,盈庭置业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510115007005GB00129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因拆迁未完成、基础设施配套未完成等原因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30日,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成都市盈庭置业有限公司竞得土地及开发情况的说明》,对该宗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宗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6)月映长滩八期项目

  月映长滩八期项目由盈庭置业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该项目用地为510115007005GB00128号地块。

  2011年1月28日,盈庭置业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510115007005GB00128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因拆迁未完成、基础设施配套未完成等原因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30日,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成都市盈庭置业有限公司竞得土地及开发情况的说明》,对该宗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宗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7)月映长滩九期项目

  月映长滩九期项目由盈庭置业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该项目用地为WJ19[211/252]:2008-019号地块。

  2008年10月27日,盈庭置业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WJ19[211/252]:2008-019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09年4月16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因拆迁未完成、基础设施配套未完成等原因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30日,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成都市盈庭置业有限公司竞得土地及开发情况的说明》,对该宗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宗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8)中铁十二滩项目

  中铁十二滩项目由金丰置业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该项目用地为金阳十二滩山地户外体育旅游休闲基地地块。

  2013年2月20日,金丰置业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金阳十二滩山地户外体育旅游休闲基地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因征拆原因尚未交付给金丰置业,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17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观山湖区分局出具《关于贵阳金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的证明》,对该宗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宗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9)金阳项目

  金阳项目由金丰置业负责开发,目前处于在建阶段。该项目涉及金阳2012-03号、金阳2012-04号、金阳2012-05号、金阳2012-06号等4宗土地,其中:

  1)2012年7月18日,金丰置业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金阳2012-03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

  2)2012年7月18日,金丰置业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金阳2012-04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

  3)2012年7月18日,金丰置业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金阳2012-05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上述3宗土地因征拆原因未交付给金丰置业,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17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观山湖区分局出具《关于贵阳金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的证明》,对该等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10)中铁共青湖项目

  中铁共青湖项目由源丰置业负责开发,目前处于在建阶段。该项目涉及2012-挂-01号、2012-挂-02号、2012-挂-03号、2012-挂-04号、2012-挂-05号、2012-挂-06号、2012-挂-07号等7宗土地,其中:

  1)2012年2月16日,源丰置业与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2-挂-02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2月16日;

  2)2012年2月16日,源丰置业与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2-挂-04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2月16日;

  3)2012年2月16日,源丰置业与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2-挂-07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2月16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上述3宗土地因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尚未调整完毕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18日,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遵义源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的证明》,对该等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11)沣河湾项目

  沣河湾项目由陕西中产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该项目用地为11-395 09-21号地块。

  2011年11月8日,陕西中产与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11-395 09-21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因三通一平条件不完善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30日,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陕西中产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的证明》,对该宗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宗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12)诺德琥珀湾项目

  诺德琥珀湾项目由大连梓金和大连梓元负责开发,目前处于在建阶段。该项目涉及2010-079号、2010-080号、2010-081号、2010-082号、2010-031号、2010-032号、2010-033号等7宗土地,其中:

  1)2010年7月20日,大连梓金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0-079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

  2)2010年7月20日,大连梓金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0-080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

  3)2010年7月20日,大连梓金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0-082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

  4)2010年3月30日,大连梓元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0-031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9月1日;

  5)2010年3月30日,大连梓元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0-032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9月1日;

  6)2010年3月30日,大连梓元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0-033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0年9月1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上述6宗土地因项目整体规划调整,目前正在报批报建中,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23日,大连市旅顺口区规划局出具《关于大连梓金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的说明》和《关于大连梓元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的说明》,对该等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13)诺德龙湾花园项目

  诺德龙湾花园项目由呼市龙湾负责开发,目前处于在建阶段。该项目涉及呼土收储挂[2012]049-1号、呼土收储挂[2012]049-2号、呼土收储挂[2012]022-1号、呼土收储挂[2012]022-2号、呼土收储挂[2012]022-3号、呼土收储挂[2012]022-4号等6宗土地,其中:

  1)2013年5月17日,呼市龙湾与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501002013B00944),约定呼土收储挂[2012]022-1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

  2)2013年5月17日,呼市龙湾与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501002013B00953),约定呼土收储挂[2012]022-2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上述2宗土地因规划路未开工和10千伏高压线未按时迁移等原因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16日,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贵公司用地核查情况的复函》,对该等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14)海南南丽湖一期项目

  海南南丽湖一期项目由海南丽湖负责开发,目前处于在建阶段。该项目涉及南丽湖2012-01号、南丽湖2012-02号、南丽湖2012-03号、南丽湖2012-12号等4宗土地,其中:

  1)2012年12月20日,海南丽湖与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南丽湖2012-01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6月18日;

  2)2012年12月20日,海南丽湖与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南丽湖2012-03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6月18日;

  3)2012年12月20日,海南丽湖与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南丽湖2012-12号地块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6月18日。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上述3宗土地因拆迁尚未完成,尚未动工建设,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超过1年以上。2015年3月13日,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关于海南丽湖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的证明》,对该等土地未按期开工的原因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2、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是否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均不存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

  因此,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

  (二)关于炒地行为的自查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均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本公司理解“未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工建设,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下高价卖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为“炒地”。基于该等理解,本公司对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将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项目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

  因此,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自查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自查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综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二部分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均出具了《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之承诺函》,承诺:

  “中国中铁已在其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中国中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

  如中国中铁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中国中铁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议案1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之承诺函》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及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见附件),请予审议。

  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之承诺函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已在其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中国中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

  本人作为中国中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中国中铁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中国中铁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议案12: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之承诺函》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就公司及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见附件),请予审议。

  需要说明的是,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之承诺函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已在其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中国中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中国中铁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中国中铁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中国中铁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议案13:

  关于延长2011年度股东大会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2年6月26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股份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6个月。鉴于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将于2015年6月26日到期,为便于公司债券的申报和发行,建议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延长12个月,发行方案及授权事项等其他内容不变。

  需要说明的是,此项议案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2: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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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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