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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 1.3 公司负责人罗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森柏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森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289,721,383.64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非公开发行事项 鉴于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予以修订,并与相关各方签署《资产收购补充协议》及相关协议。(详见2015年1月29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5-007)、《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编号:临-2015-009)等公告。 公司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诉讼事项 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黄金”)20%股权回购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案号(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号为(2013)高民终字第3122号)。(相关情况详见2012年10月10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临-2012-43)、2013年6月26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3-15)及2015年3月13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5-015)。) 根据(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余款七千万元; (2)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款违约金(以七千五百万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赵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变更至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4)一审应付诉讼费436800元。 (上述款项具体为:转让余款7000万元、违约金8212500元(截止2015年2月底),应付诉讼费436800元及迟延履行金。)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人民币2900万元(即世峰黄金2013年账面净资产20%)收购赵晓东持有的世峰黄金20%股权。同时,赵晓东豁免了公司违约金8,212,500元(截至2015年2月底)和应付诉讼费436,800元。(详见2015年4月24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22。)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关于公司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履行承诺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2015年4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杨军与赵晓东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本案总金额中,公司以2900万元收购赵晓东持有的世峰黄金20%股权,剩余款项由乐源控股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杨军为乐源控股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详见2015年4月24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履行的公告》,编号:临-2015-024。)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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