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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2015-021
债券简称:11发展债 债券代码:122082TitlePh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及分期偿还本金兑付公告

2015-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6日

  ●兑付(付息)日:2015年7月7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7日发行的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公司名称为“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并于2015年7月7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的30%;2016年7月7日兑付剩余本金的70%。为保证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发展债(122082)。

  3、发行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6.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公司已于2014年5月23日发布临2014—026号《关于“11发展债”回售的公告》,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75个基点至6.40%。根据公司2014年5月30日发布临2014—031号《关于“11发展债”回售申报结果的公告》,投资者回售申报金额为203.8万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981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为5.65%,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经公司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75个基点至6.4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起息日为2014年7月7日。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7日,2015年和2016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AA级。中诚信证评维持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调整为正面。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方案

  (一)付息安排

  按照公司还本付息的安排,2015年和2016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即于2015年7月7日兑付。

  按照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发布临2014—026号《关于“11发展债”回售的公告》,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2014年7月7日)上调票面利率75个基点至6.40%。每手“11发展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4.0元(含税)。

  (二)本次分期偿还安排

  公司将于2015年7月7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的30%,即对每手“11发展债”面值1000元偿还本金300元。

  (三)债券面值计算

  本期债券发行人在分期偿还本金时,投资者账户中的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每张债券对应的面值相应减少。债券应计利息以调整后的债券面值为依据进行计算。 债券面值计算方式:

  本次分期偿还30%的本金后至兑付前,本期债券面值

  =100元×(1-本次偿还比例)=100元×(1-30%)=70元。

  (四)开盘参考价调整方式

  分期偿还日开盘参考价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本次偿还比例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100×30%

  =分期偿还日前收盘价-30

  (五)债券简称变更

  分期偿还后,本期债券简称变更为“PR发展债”。

  三、债券登记日及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6日;

  2、兑付(付息)日为2015年7月7日。

  四、付息及分期偿还对象

  本次付息及分期偿还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发展债”持有人。

  五、付息及分期偿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发展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1.2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发展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4.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5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1发展债”的QFII最晚于2015年7月20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于2015年7月2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发展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佛山南海支行】

  账户号码:【44001667221050690603】

  账户名称:【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5年7月20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22楼

  联系人:汤玉云

  联系电话:0757-8622 9086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赖旸希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附表: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082,债券简称:11发展债

  ■

  请于2015年7月20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0757-86328565,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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