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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5-060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15年6月1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3、召开时间:2015年7月1日上午9:00; 4、召开方式: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5、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2人,代表股份 171,192,2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80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有6人,代表股份数152,6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9470%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6人,代表股份数18,574,2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61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92,2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霍雨佳律师、吴光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7月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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