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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5-052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5-07-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及调整情况 (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219,452,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8元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人民币17,556,168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可能存在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比例存在由于总股本变化而进行调整的风险。 (二)分配方案公布后至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的股本变化情况 自分配方案公布后至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行权发生变化,共计行权9,800股,截止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由219,452,100股增加至219,461,900股,根据“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 的原则,分配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的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最新总股本219,461,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9996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19968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759966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1999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999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07月0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07月10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07月0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五、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调整。 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为10.16元/股调整为10.08元/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为24元/份调整为23.92元/份。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非公开发行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预案》规定: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实施 2014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后,公司非公开发行底价应由19.12元/股调整为19.04元/股。 六、咨询事项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咨询联系人:廖晓东、郑黎君; 4、咨询电话:0755-26520515; 5、传真电话:0755-26520515。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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