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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5-07-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1、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
3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47,905354,185312,643285,478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59,54640,31667,15347,019
拆出资金73,243132,733124,291135,97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5,9084,37712,49029,453
衍生金融资产8691,0821,8701,677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07,393286,682169,182230,726
应收利息15,60014,62113,07410,140
发放贷款和垫款1,342,4691,271,4301,142,138997,33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1,294138,559111,94891,801
持有至到期投资113,005111,697105,92095,824
应收款项类投资384,762333,911262,699261,207
长期股权投资---99
固定资产12,90913,04312,62911,869
无形资产879922763660
商誉1,2811,2811,2811,281
递延所得税资产2,9593,0344,0152,454
其他资产38,52129,13772,99076,297
资产总计2,868,5432,737,0102,415,0862,279,295
向中央银行借款35,04030,04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513,517507,187438,604527,561
拆入资金48,75236,74450,81723,205
衍生金融负债8697812,4651,86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49,87951,77263,16474,285
吸收存款1,840,4531,785,3371,605,2781,426,941
应付职工薪酬8,7419,6688,1497,405
应交税费4,4363,8292,6053,174
应付利息30,47329,95020,94918,414
预计负债42842432617
应付债券130,91889,67642,24752,700
其他负债16,96812,11927,43029,410
负债合计2,680,4742,557,5272,262,0342,164,973
股本46,67946,67946,27740,435
资本公积33,36533,36532,53720,258
其他综合收益436222-3,830-
盈余公积12,05012,0509,1996,560
一般准备33,90333,90329,86128,063
未分配利润61,11452,75638,79518,862
归属于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87,547178,975152,839114,178
少数股东权益522508213144
股东权益合计188,069179,483153,052114,322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2,868,5432,737,0102,415,0862,279,295

2、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15年1-3月2014年度2013年度2012年度
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35,798133,926120,082103,971
利息支出-20,224-75,667-69,220-53,708
利息净收入15,57458,25950,86250,263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97220,44515,7629,994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19-1,288-810-51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65319,15714,9529,479
投资净(损失)/收益141-117-475-361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损失)-3061,300-524201
汇兑净(损失)/收益179-210367208
其他业务收入22142124126
营业收入合计22,26378,53165,30659,916
营业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1,759-6,361-5,607-4,551
业务及管理费-5,472-23,416-20,622-17,956
资产减值损失-3,991-10,209-4,633-5,795
其他业务成本-26-129-159-103
营业支出合计-11,248-40,115-31,021-28,405
营业利润11,01538,41634,28531,511
加:营业外收入25240221154
减:营业外支出-21-102-85-75
利润总额11,01938,55434,42131,590
减:所得税费用-2,647-9,626-7,667-7,970
净利润8,37228,92826,75423,620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5828,88326,71523,591
少数股东损益14453929
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人民币元)0.180.620.660.58
其他综合收益    
归属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144,052-3,535-70
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变动--5356-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144,105-3,591-70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2144,052-3,535-70
综合收益总额8,58632,98023,21923,550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8,57232,93523,18023,521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14453929

3、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15年1-3月2014年度2013年度201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向央行借款净增加额5,00030,040--
客户存款净增加额55,116180,059178,337201,663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增加额6,33068,583-256,934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12,008-27,612-
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净减少额7,128---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净减少额14524,467-19,407
拆出资金净减少额90,859-4,828-
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41,272154,660131,221109,578
收回的已于以前年度核销的贷款8033020718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62,29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33,798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2050,9528,94213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19,558509,091413,445621,706
客户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74,740-139,398-149,561-134,003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减少额---88,957-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增加额--26,324-30,769-56,882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净增加额---30,751-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40,112--34,083
拆入资金净减少额--14,073--4,157
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18,218-65,836-64,851-47,78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4,584-12,347-11,299-9,423
支付的各项税费-3,808-15,307-14,377-12,58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19,891-119,242--23,764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减少额-1,885-11,412-11,343-
购买融资租赁资产支付的现金-5,946-5,347-3,859-3,83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554-24,994-8,375-23,18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0,626-474,392-414,142-349,701
经营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88,93234,699-697272,00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45,915193,363246,551326,171
收取的现金股利-333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收到

的现金净额

1135185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5,916193,501246,572326,224
投资支付的现金-122,109-283,191-266,667-644,50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支付的现金-308-2,837-2,625-2,748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22,417-286,028-269,292-647,255
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 76,501-92,527-22,720-321,03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行上市收到的现金-1,23017,826-
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

的现金

-2503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41,24250,4292,54736,7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1,24251,90920,40336,700
偿付应付债券本金所支付现金--3,000-13,000-
偿付债券利息所支付现金-1,809-2,099-2,423-770
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8,028-2,346-5,528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809-13,127-17,769-6,29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43338,7822,63430,402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270226-309-10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51,594-18,820-21,092-18,732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98,001116,821137,913156,645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49,59598,001116,821137,913

4、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14年度2013年度2012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收益-7-68
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777138
政府补助50422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清理睡眠户净收入381835
-清理挂账收入3314
-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4--
-风险代理支出-25-31-26
-其他净(损失)/收入-211-6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13813679
以上有关项目对税务的影响-45-38-23
合计939856
其中:影响本行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889454
影响少数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542

5、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项目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度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度

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度

盈利能力指标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注11.121.14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217.3621.4822.54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注216.1417.4820.66
净利差注32.061.962.34
净利息收益率注42.302.162.54
成本收入比注529.8231.5829.97
资产质量指标
不良贷款率注61.190.860.74
拨备覆盖率(%)注7180.52241.02339.63
拨贷比注82.162.072.53

注:

1、净利润除以期初期末资产平均余额;

2、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率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3、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减付息负债平均付息率;

4、利息净收入除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5、业务及管理费除以营业收入;

6、期末不良贷款余额除以期末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7、期末贷款减值准备余额除以期末不良贷款余额;

8、期末贷款减值准备除以期末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序号相关程序相关程序的说明时间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行人四名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优先股暨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进行了披露。2014年10月31日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授权期限的议案》2014年12月6日
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2014年12月23日
4其他需履行的程序(如主管部门的批复等)中国银监会出具《关于光大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314号),批准中国光大银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他一级资本。2015年4月23日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2015年5月29日
6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9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其中,首次发行数量2亿股,募集金额200亿元。2015年6月15日
7募集资金到账截至2015年6月25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存入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20,000,000,000元。

截至2015年6月26日,发行人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9,970,000,000元,已于2015年6月26日汇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

2015年6月25日、

2015年6月26日

8募集资金验资2015年6月26日,验资机构出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501030号),验证截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次优先股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贸支行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收到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00元(贰佰亿元整)。

2014年6月26日,验资机构出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501029号),验证截至2015年6月2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00元(贰佰亿元整),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叁仟万元整)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9,970,000,000元(壹佰玖拾玖亿柒仟万元整),已于2015年6月26日汇入本行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号为10010104490005043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

2015年6月26日
9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7月2日
10转让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能上市交易,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详见后续本公司关于本次优先股转让的公告

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类型和认购数量及关联交易情况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性质金额

(万元)

为关

联方

是否存在

关联交易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25,000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377,500
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77,500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25,000
5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155,100
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机构155,000
7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77,500
8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20,000
9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50,000
10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公司138,700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177,500
12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公司100,000
1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100,000
1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100,000
15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50,000
16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138,700
17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公司155,000
18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77,500

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面值壹佰元人民币
2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发行数量和规模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其中,2015年发行数量2亿股,募集金额200亿元
4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200人。

公司股东光大集团拟认购不超过1,000万股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光大集团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股息率的询价过程,并接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公司及受公司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本次优先股,且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本次优先股提供融资。

5发行方式本次优先股发行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行,2015年首次发行数量2亿股,募集金额200亿元,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相同,每次发行无需另行取得公司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6是否累积
7是否参与
8是否调息
9股息支付方式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优先股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本次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派息日为相应期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10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优先股发行时的基准利率指本次优先股发行首日(不含,即2015年6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以下同)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票面股息率重置日的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重置日(不含,即发行首日起每满五年的当日,6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如果重置日前20个交易日待偿期为5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不能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显示,则以本次优先股股息重置日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可获得的最近20个交易日的待偿期为5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作为该重置日的基准利率。

本次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为5.30%,其中基准利率为3.25%,固定息差为2.05%。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股息发放条件(2)任何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有权取消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公司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派发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

(3)公司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派当期优先股股息之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12转换安排6、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

13回购安排本次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在任何一个可赎回日(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经中国银监会事先批准并符合相关要求,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优先股,具体赎回期起始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本次优先股赎回期自赎回期起始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在部分赎回情形下,本次优先股按同等比例、以同等条件赎回。

本次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


14评级安排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次优先股信用等级为AA+级。
15担保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16转让安排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7表决权恢复的安排3、表决权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时,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将予以终止。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18募集资金用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本次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19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

第三章发行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经办人员:李嘉焱、陶长高、曲美燕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保荐代表人:刘文成、张浩
项目协办人:贾巍巍
经办人员:林瑞晶、郑凡明、文哲、叶天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64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保荐代表人:孙蓓、黄永华
项目协办人:储伟
经办人员:周毅、汪佳琦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844

3、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经办人员:卢晓峻、翟赢、史茜、王睿、李晓晨、岳丛璐、王帅帆、张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4、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经办人员:耿琳、周婷、杨婕、何惟、陈汉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5、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经办人员:汪六七、李伟、王春苹、郑职权、董德森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电话:010-66568009
传真:010-66568390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玲
经办人员:杨小蕾、苏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 座40 层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四、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邹俊
经办人员:金乃雯、黄艾舟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联系电话:010-85087920
传真:010-85085111

五、优先股申请转让的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14868

六、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899400

七、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恩
经办人员:刘兴堂、叶晓明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14F
联系电话:021-63504375
传真:021-63610539

八、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8510005950700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贸支行

第四章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和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发行股息率。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光大银行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发行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发行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1、发行人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发行人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四、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以及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票面股息率、发行优先股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优先股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上交所转让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

第五章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本行于2014年10月31日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先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分析了本次发行优先股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具体措施。由于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前提下,本次优先股的股息支出将一定程度上摊薄本行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但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投放将直接产生效益,同时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在本行保持目前资本经营效率的前提下,产生的杠杆效应进一步支持本行业务发展,提高本行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收益率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考虑到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利益,优化本行投资回报机制,本行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从中长期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

本行将加强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进一步提高资本经营效率,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以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积极影响,有效填补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完善资本约束机制,提升资本配置效率

本行将始终坚持将资本约束作为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的起点,充分发挥资本管理在转变发展模式和业绩增长方式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资本产出效率。同时深入推进战略转型与结构调整,优化资本配置效率,采用以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综合考评体系,鼓励资本节约型产品发展,财务资源配置向不耗用风险资产、不占用资金头寸的代客业务倾斜,有效发挥资本的资源配置导向作用。

3、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本行将继续稳步发展对公业务,拓展供应链金融,提高对大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突出发展零售业务,增强零售创利能力;调整信贷结构,信贷资源适度向中小微业务倾斜,提升小微客户的综合贡献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提高核心负债占比,有效控制成本;优化收入结构,发展结算类、代理类、交易类业务,拓展信用卡、投行、理财、托管、资金等业务规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增长多元化;同时加大创新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努力打造国内最具创新能力的银行,实现更有内涵的发展。

4、强化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本行将继续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强化流动性限额管理与考核机制调整,防控流动性风险,提高流动性应急管理能力;持续完善行业分层管理体系,加强对强周期行业信贷的管理和控制,防控信用风险;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加强培训教育,强化风险排查和提示,开展安全运营大检查和业务风险排查,防范操作风险;持续推进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性建设,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5、坚持稳定的普通股股东回报政策

本行将在稳健发展的基础上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不断完善普通股股东分红机制,力求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与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全体董事签署:

     
唐双宁 高云龙 赵欢
     
马腾 武剑 娜仁图雅
     
吴钢 王淑敏 王中信
     
吴高连 赵威 杨吉贵
     
张新泽 乔志敏 谢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

第六章中介机构声明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保荐代表人:

   
刘文成 张浩

项目协办人:

   
贾巍巍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29日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薛峰  

保荐代表人:

   
孙蓓 黄永华

项目协办人:

   
储伟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29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苏峥 杨小蕾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王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29日

关于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金乃雯 黄艾舟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6月29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声明仅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金乃雯 黄艾舟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6月29日

信用评级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资信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刘兴堂 叶晓明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朱荣恩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9日

第七章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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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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