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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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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和交易代码:

  基础份额简称:广发医疗分级;场内简称:医疗分级;场内代码502056

  A类份额简称:广发医疗分级A;场内简称:医疗A;场内代码502057

  B类份额简称:广发医疗分级B;场内简称:医疗B;场内代码502058

  2、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医疗分级。

  3、申购、赎回代码:502056。

  4、基金基础份额总额:274,589,364.48份,A类份额4,462,511.00份,B类份额4,462,511.00份(截至2015年7月24日,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2015年7月27日确认的信息编制)。

  5、2015年7月8日基金基础份额净值:1.0000元,A类份额1.0003元,B类份额0.9997元。

  6、本次基础份额上市交易份额:2,231,257.00份,A类份额4,462,511.00份,B类份额4,462,511.00份(截至2015年7月24日,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2015年7月27日确认的信息编制)。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31日。

  9、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上市推荐人: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5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66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5、发售日期: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期限:11个工作日。

  8、发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销售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直销柜台(非网上交易系统)、广发基金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②非直销销售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66号文批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5年7月15日,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83,456,254.50元人民币,有效净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共计58,131.98元人民币。本次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15年7月2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29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83,456,254.5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58,131.9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83,514,386.4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510,108.23份,占基金份额总量的0.1799%,本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于2015年7月23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32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3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和交易代码:

  基础份额简称:医疗分级;场内代码502056

  A类份额简称:医疗A;场内代码502057

  B类份额简称;医疗B;场内代码502058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5、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医疗分级。

  6、申购、赎回代码:502056。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7、本次基础份额上市交易份额:2,231,257.00份,A类份额4,462,511.00份,B类份额4,462,511.00份(截至2015年7月24日,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2015年7月27日确认的信息编制)。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包括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全部为场内份额。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5年7月31日开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7月2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9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6,087.27份。其中,场内基础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础基金份额42,099.19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84,198.32份。场内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84,198.3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7月2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础基金份额为1,631,169.00份,占场内基础基金总份额的73.11%;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础基金份额为600,088.00份,占场内基础基金总份额的26.89%。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3,262,335.00份,占A类基金总份额的73.11%;机构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 1,200,176.00份,占A类基金总份额的26.89%。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为3,262,335.00份,占B类基金总份额的73.11%;机构投资者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为 1,200,176.00份,占B类基金总份额的26.89%。

  (三)截至2015年7月24日,基础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截至2015年7月24日,A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截至2015年7月24日,B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1183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

  4、2015年6月30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281人,博士学位14人,硕士学位160人,学士学位92人。

  5、本基金经理

  陆志明,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1999年5月至2001年5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2010年8月9日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6月3日起任广发中小板300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9日起任广发中小板3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5月7日起任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3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30日起任广发百发1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8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29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23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15日起任广发可选消费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6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25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能源ETF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1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起任广发能源联接和广发金融地产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23日起任广发医疗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8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56只,QDII基金2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验资机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07月2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07月2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日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7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A份额、广发医疗B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广发医疗份额、广发医疗A份额、广发医疗B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广发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广发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下转B9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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