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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5060 债券代码:112208 债券简称:14华邦01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上市流通数量为9,38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83,482,885股的0.4981%。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7月31日(星期五)。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与中国证监会的沟通反馈,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2013年6月1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中国监会审核后无异议。 3、2013年7月4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即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授予价格由7.81元调整为7.51元。同时,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7月10日。 5、公司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川华信验(2013)47号验资报告,对有效认购的102位激励对象认购的1268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13年7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6、2014年6月26日,《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原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廖泽敏、阳祥彬、李俊卿)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后,公司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变更为1251万股。 7、2014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及《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99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届满 根据《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截止到2014年7月10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禁售期业已届满,并于2014年8月8日上市流通;截止到2015年7月10日,公司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达2年,满足解锁条件。 2、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解锁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7月31日。 2、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上市流通数量为9,38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83,482,885股的0.4981%。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9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1】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13年7月26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时的数量。 【注2】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完成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 【注3】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所以股权激励对象本期可解锁数量为转增之后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蒋康伟、王榕、彭云辉、吕立明、王剑)所持激励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99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99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进行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9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第二期可解锁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99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9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经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后认为,华邦颖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考核的9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已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华邦颖泰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5-18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年7月27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联集团")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函。截止2015年7月27日,武汉商联集团关联方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增持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武汉商联集团关联方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投资")。 二、增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进行。 三、前次增持情况 2015年7月16日,华汉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605,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6%。增持完成后,华汉投资累计持有公司股份82,844,5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6%;武汉商联集团与华汉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5,912,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4%。(《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关联方增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7刊登在2015年月7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四、本次增持情况 2015年7月17日至7月27日,华汉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20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4%。本次增持后,华汉投资持有公司88,049,1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929%;武汉商联集团与华汉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1,116,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 五、增持目的及后续计划 本次增持是基于对公司的企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信心。自首次增持日(2015年7月16日)起12 个月内,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681,021,500股的2%(含自首次增持日起已增持股份在内)。 六、其他说明 1、武汉商联集团及华汉投资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2、本次股东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58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公司拟聘任张子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张子君女士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该项提名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独立意见详见附件一。 张子君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情形。张子君女士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子君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二。 张子君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0号宏汇国际广场A座1105室-1106室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电话:021-64698868-3018 传 真:021-64699688 电子信箱:zhang.zijun@600146.net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附件一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张子君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形成的上述决议。 独立董事: 陈惠岗、曹丹、林志彬 2015年7月24日 附件二 张子君女士简历 张子君女士,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本科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中级会计师,曾任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职工代表监事、资金财务部经理;智基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项目经理;德国沃克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办公室经理。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 编号: 临2015-051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汽车"或"甲方")在长沙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客车行业整车制造商,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促进发展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在混合动力客车领域进行产品合作及市场推广、国家政策影响等事项达成如下战略性框架协议: 一、产品合作内容 1.1安凯汽车在进行混合动力系统设计、开发、市场推广时,优先采购使用乙方产品;甲方对产品的技术规格、品质、价格及产品交付要求,以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协议为准。 1.2为了让甲方整车获得市场竞争力,乙方同意在产品价格方面给予甲方优惠政策,并随着甲方采购量的增加,优惠力度加大。同时确保在产品技术规格、产品交付方面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二、市场合作内容 2.1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促成与第三方间的被委托开发和产品配套,同时以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身份进行共同推广。乙方开发的市场项目甲方应保证100%使用乙方生产的动力电池总成产品。 2.2甲方主要负责在向第三方推介和配套乙方电池系统总成产品;乙方主要负责在向第三方推介时推荐使用甲方的整车产品。 2.3结合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双方争取在未来三年内大力推广搭载乙方动力电池的整车3000辆,具体数量将以产品购销协议的形式体现。 三、产品回收 从甲方整车上更换下来的或存于甲方仓库的有回收价值的乙方废旧产品,优先由乙方进行回收,具体回收商业模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四、有效期 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但双方约定的共有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许可期限不受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一直致力于混合动力汽车用镍氢动力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镍氢电池相对于其它的电池稳定性及安全性高,已广泛用于混合动力乘用车上,无一例起火燃烧、爆炸事故,目前应用于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上,运行情况良好。本次协议签订,标志着公司镍氢动力电池及系统在混合动力客车领域推广应用取得阶段性进展,为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打下了坚实基础。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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