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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5-070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6日—2015年7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7月26日下午3:00时,结束时间为2015年7月27日下午3: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青龙潭路交叉口亿帆生物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先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141,0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789%。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651,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1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89,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5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89,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2,141,03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89,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141,03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89,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炜、史山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亿帆鑫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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