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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3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和电话会议方式举行,应参会董事11名,实参会董事8名,谭世豪董事、陈景耀董事、屠旋旋董事因公务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分别书面授权委托魏庆华董事、徐勇力董事、丁源董事代为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庆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参加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开展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及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的议案》

  为推进业务创新、丰富产品结构、拓展融资渠道、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和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申请开展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及授权:

  1、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资格,并在取得业务资格后,依照监管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事宜。

  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获得批准后,变更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如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如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未来30日内需要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方法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监会核心监管报表中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表"需要填报"未来30日内需要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为了真实反映公司未来30日内现金流出情况,合理计算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董事会审议通过"未来30日内需要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方法如下:

  人力资源部统计公司未来30日内预计实际发放薪酬金额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据此填报监管报表中的"未来30日内需要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其余已计提未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在未来30日内不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由公司另行确定;如果实际需发放金额超过预计的"未来30日内需要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超过部分将在30日后发放。

  三、审议通过《关于东兴投资与东方资产续签委托贷款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东兴投资与东方资产续签《中信银行现金管理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整。考虑到东兴投资未来的中长期资金需求,本次借款的每笔借款期限为不超过3年,合同期限自上次合同到期之日至2018年7月1日。鉴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审议2014年度关联方交易及预计2015年度关联方交易的议案》中规定的本次委托贷款对应的利率范围系以一年期借款进行预计,而本次续签协议中的借款期限调整为不超过3年,因此在参考现行的人民币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东兴投资与东方资产本次续签的委托贷款利率为6%/年。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的资格,并在获得监管机构核准后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的相关手续。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徐琳洁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8、《关于公司实施境内、境外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

  9、《关于申请开展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及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的议案》;

  10、《关于东兴投资与东方资产续签委托贷款协议的议案》。

  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发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2015-062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 2015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5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1.经营业绩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791.48万元,同比增长17.67%;净利润5,968.57万元,同比增长 27.18%。营业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在建筑、电信及新能源等行业订单增长所致。

  2.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 2015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15,751.71万元,同比增长11.43%;所有者权益82,208.49万元,同比增长4.49%;每股净资产7.15元,同比下降19.57%。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披露了《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报告中预计公司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92.96万元—6,100.85万元,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前次预计不存在差异。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5-028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475号 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7楼 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卫新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副董事长杨卫国先生、独立董事陈昆先生、赵如冰先生、包新民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敬东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董奇涵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韩共进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股东宁波卫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持有本公司股份2,359,828股;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公司董事候选人韩共进先生为宁波卫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宁波卫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上《关于选举韩共进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黄忠兰、彭金超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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