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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15-071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况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昆百大A,证券代码:000560)于2015年7月24日、7月2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2015年7月24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持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暨股票复牌的公告》(2015-069号)。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云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继续增持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截止目前,就上述增持事项尚未签订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待增持比例、交易价格等具体事项明确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增持事项,并签订正式股权收购协议,公司将根据该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2.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9日和7月1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持股5%以上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拟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2015-060号)及《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购买公司股票资金暨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声明的更正公告》(2015-062号)。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夏西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西南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即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本公司部分持股5%以上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公司股票复牌后尽快择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本次拟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总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增持事项尚未进行。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6.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西藏云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继续增持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截止本公告日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2015-067号),预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0万元至86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5.05%至85.32%,上述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5年8月12日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4.《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6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科技")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承揽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华联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吴仲贤 被告: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仪征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18号 受理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仪征市大庆北路138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扬州厂立即支付加工款152万元整;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扬州厂负担; 3、请求判令扬州厂支付逾期付款银行利息。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华联科技与扬州厂签订了一份总承包合同及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华联科技为扬州厂制作加工平面分段流水线建造工程。合同签订后,华联科技按约加工制作并进行了调试。其后,双方办理结算协议,认定项目验收合格,总结算价格为1,488万元整。扬州厂支付给华联科技加工款1,336万元,尚欠华联科技加工款152万元。华联科技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进展情况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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