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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修订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二、释义”,

1、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订为:“指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将 “(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 “(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十一、基金的投资”

1、将 “五、风险收益特征”,修订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四)其他因本次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别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修订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一、 前言”

1、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二、释义”

1、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订为:“指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将 “(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 “(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十二、基金的投资”

1、将 “(五)风险收益特征”,修订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其他因本次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别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修订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订为:“指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将 “(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 “(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1、将 “七、风险收益特征”,修订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四)其他因本次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别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修订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释义”

1、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订为:“指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一、前言”

1、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1、将 “(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 “(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十一、基金的投资”

1、将 “(五)风险收益特征”,修订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其他因本次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别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修订新华趋势领航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趋势领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新华趋势领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 前言”

1、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第二部分 释义”

1、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订为:“指新华趋势领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将 “(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 “(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1、将 “六、风险收益特征”,修订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其他因本次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别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修订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订为:“指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将 “(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 “(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十一、基金的投资”

1、将 “七、风险收益特征”,修订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四)其他因本次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别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修订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将基金的名称修订为:“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订为:“指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4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在“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将 “(一)基金名称”,修订为: “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 “(二)基金的类别”,修订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在“十一、基金的投资”

1、将 “七、风险收益特征”,修订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四)其他因本次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别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股票型基金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8月4日起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部分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具体公告如下:

一、涉及基金及代码

基金代码基金名称
519089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093新华钻石品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095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097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099新华灵活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150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158新华趋势领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比例、风险收益特征等,具体详见各基金公告。

三、变更基金类别及修订后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2015年8月4日。

重要提示:

1、此次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修订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进行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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