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份额的登记 | 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的投资 | 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为主动型股票基金,在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资金供给以及资本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成长优势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资金供给以及资本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成长优势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 基金类别变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内生性增长潜力或外延式扩张潜质的优势上市公司。属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内生性增长潜力或外延式扩张潜质的优势上市公司。属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基金类别变更 |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释义 | - |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基金的类别 | 股票型 | 混合型 | 基金类别变更 |
| 基金的备案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基金托管人 |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开会方式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议事内容与程序 |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表决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生效与公告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的投资 | 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 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 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 基金类别变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追求个股的成长收益,所以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同时本基金追求个股的成长收益,所以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产品。 | 基金类别变更 |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章 | 节 | 拟修改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说明 |
| 全文 | - | 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名称变更 |
| 前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释义 | - |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基金的类别 | 股票型 | 混合型 | 基金类别变更 |
| 基金备案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份额的登记 |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的投资 | 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 基金类别变更 |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范围为0-35%。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范围为0-35%。 | 基金类别变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指数型基金,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 基金类别变更 |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章 | 节 | 拟修改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说明 |
| 全文 | - | 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名称变更 |
| 前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释义 | - |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基金的类别 | 股票型 | 混合型 | 基金类别变更 |
| 基金备案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份额的登记 |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的修改 |
| 基金的投资 | 投资策略 |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 基金类别变更 |
| 业绩比较基准 | ……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60-95%。 |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60-95%。 | 基金类别变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指数型基金,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 基金类别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