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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05 证券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15-061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解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接到股东许晓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809.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2%)的通知,许晓明先生于2013年8月13日,因办理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而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公司限售流通股5500万股(实施2014年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实际股数为8250万股)已于2015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2015年8月18日,许晓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8250万股质押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截至本公告日,许晓明先生累计被质押的公司股份合计3540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75.63%,占公司总股本的24.29%。

  特此公告。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05 证券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15-062号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8月18日,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和资金安排,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开发区支行取得公司股东许晓明先生2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且不超过公司同期融资平均成本。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提前还贷。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许晓明先生系公司联席董事长,持有公司总股本32.12%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委托贷款属于公司2014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止,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在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且不超过公司同期融资平均成本的前提下,通过相关银行,获取公司股东合计金额不超过3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的行使审批权的范围之内。

  3、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审批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夏进、许晓明、薛志勇、秦普高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交易事前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许晓明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系公司联席董事长及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许晓明先生2亿元的货币资金的利息。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贷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且不超过公司同期融资平均成本。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2亿元。

  2、委托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3、委托贷款期限:一年。

  4、委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且不超过公司同期融资平均成本。

  5、委托贷款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开发区支行发放。

  6、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补充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与许晓明先生因委托贷款支付利息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511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对于本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委托贷款属于公司2014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止,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在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且不超过公司同期融资平均成本的前提下,通过相关银行,获取公司股东合计金额不超过3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行使审批权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支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夏进、许晓明、薛志勇、秦普高回避表决该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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