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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5-090 债券代码:112127 债券简称:12华西债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华西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0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环境,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6.00%不变。 2、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00 元/张。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华西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2华西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登记期:2015年9月17日、2015年9月18及2015年9月21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1月5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华西债(债券代码:112127)。 3、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第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0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6%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6.00%不变。 7、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11月5日。 9、付息日:2013年-2017年每年的11月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3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债券担保: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6、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出具的《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6亿元公司债券2014年跟踪评级报告》,华西能源2012年发行的6亿元公司债券跟踪信用等级为AA,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5年9月17日、2015年9月18及2015年9月21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1月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1月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00%。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联 系 人:李伟、李大江 联系电话:0813-4736870 传 真:0813-4736870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 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 系 人:李旼、易桂涛 联系电话:010-63081146 传 真: 010-63081071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 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基金份额折算和 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14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thfund.com.cn)发布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简称"《开放公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简称"《折算公告》")和《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开放申购与赎回及折算期间同利B份额(150147)的风险提示公告》(简称"《风险提示公告》")。2015年9月16日为同利A的第2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开放申购与赎回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根据《折算公告》的规定,2015年9月16日,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800000元,据此计算的同利A的折算比例为1.04800000,折算后,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1份同利A相应增加至1.04800000份。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65,629,209.69份,折算后,同利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73,579,412.59份。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者自2015年9月16日起(含该日)可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的同利A份额的折算结果。 二、本次同利A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确认结果 经本公司统计,2015年9月16日,同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总额660,000.00元,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为134,401,543.86份。 根据《开放公告》的规定,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据此确认的同利A赎回总份额为134,401,543.86份。 同利B的份额数为254,443,520.25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即593,701,547.25份,下同)。 对于同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同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经本公司统计,本次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经确认后,同利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为此,基金管理人对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于2015年9月17日根据上述原则对本次同利A的全部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了确认,并为投资者办理了有关份额权益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投资者可于2015年9月18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请与赎回的确认情况。未获成交确认的申购资金将于2015年9月17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自2015年9月17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本次同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294,281,388.98份,其中,同利A总份额为39,837,868.73份,同利B的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仍为254,443,520.25份,同利A与同利B的份额配比为0.15656861:1。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同利A自2015年9月17日起(含该日)至2016年9月16日止(下一次开放日)的年收益率(单利)根据同利A的本次开放日,即2015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75%的1.6倍进行计算,故: 同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6×1.75%=2.80% 同利A的年收益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其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友利控股 公告编号:2015-63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9月17日,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中清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龙图")函件,函件中称:中清龙图于2015年9月17日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8558号的《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举证通知》、《民事起诉状》、《廉政监督卡》,中清龙图同时向公司提供了前述文件。在收到本次《应诉通知书》等文件之前,中清龙图未收到与该案相关的任何资料。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一)本案的受理情况 本案诉讼起因: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受诉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威尔乌集团(英文:Valve Corporation) 被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莉莉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刀塔传奇》游戏的开发和运营(包括面向公众发布、出版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传播该游戏的行为); 2、判决两被告在主要媒体(包括主要门户网站及其官方网站)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3、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阻止被告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前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金额暂按人民币3,100万元计算,具体金额原告将根据宣判前原告实际所得及原告实际维权成本确定; 4、判决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中清龙图将积极应讼,公司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产生的影响。有关重组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核准,具有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举证通知》; 3、《民事起诉状》; 4、《廉政监督卡》。 特此公告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9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9月15日、16日和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经公司向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问询,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报备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回函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5-064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按期收回银行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5年1月19日,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出资人民币4 ,00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本型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2015-058号公告)。 截止2015年9月16日,该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该理财产品收回本金4,000万元,取得的收益为134,136.99元,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6%。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已全部收回。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资本 公告编号:临2015-073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将于近日召开工作会议,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审核。 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17日起停牌,待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将及时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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