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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 2015-09-18-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以短信及邮件的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七次董事会的通知。2015年9月17日下午14:00在公司28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与会董事 9 人,王芝强董事因公出差委托杨志强代为行使表决权,叶文治董事因公出差委托张力群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刘书锦董事、郭文杰董事因公出差委托陈友春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实际参与表决 9 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 ; 反对 0 票 ; 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2015年第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议案二:《关于在2015年10月13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 ; 反对 0 票 ; 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详情见本公司同日披露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 2015-09-18-06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5年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15:00至10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8日 5、出席对象: (1)、凡截止2015年10月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嘉宾、律师。 6、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1号新都酒店7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见本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公告。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及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法人股及社会机构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需加盖证券营业部有效印章)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需加盖证券营业部有效印章)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预先登记; (3)、代理人出席者需持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需加盖证券营业部有效印章)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5年10月12、10月13日(星期二)开会前半个小时。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新都酒店28楼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邮编:518001)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033 ;投票简称:新都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A、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B、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1.00元代表议案1 ■ C、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D、对同一议案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E、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15:00至2015年10月13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身份认证的目的是要在网络上确认投票人身份,以保护投票人的利益。目前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 11:30 前发出后,当日下午 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业务咨询电话0755-83239016/25918485/25918486,业务咨询电子邮件地址 cai@cninfo.com.cn。亦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栏目。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755)82320888-543 联系传真:(0755)82344699 2.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一五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 2015-09-18-03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监事会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以短信及邮件的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监事会的通知。2015年9月17日下午14:00在公司28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与会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 3 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执业经验丰富、执业能力强,能够胜任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要求,监事会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 议案二:《关于在2015年10月13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 2015-09-18-05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七次董事会于2015年9月17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向监管部门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理由充分,已经取得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2、我们审核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资质,该所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从业经验丰富,已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了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该所为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书锦 陈友春 郭文杰 201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 2015-09-18-04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前 认可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也未充分同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未客观、准确评估公司已存在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直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意见也与公司2015年4月9日披露的其在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核查报告中出具的意见互相矛盾。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直接导致公司股票因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也导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被迫终止,致使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遭受重大损失。董事会提议更换审计服务机构,改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审计费用。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就该事项提前通知我们,我们认真审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料,认为该所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执业经营丰富,执业能力强,能够胜任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七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书锦 陈友春 郭文杰 201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09-18-07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9月17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两单法律文书,为马岳丰诉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现将这两宗案件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9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0天,月利率为1.8%,违约金为每日2%。。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延期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为24个月(月计30天)。借款再次到期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及利息。 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借款的部分债权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本案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整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9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 被告一: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郭耀名 被告三: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五: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六: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八: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九: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份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普借字第11010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金额为1200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起算30天,月利率为1.8%。2011年10月20日,原告将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12000万元支付至被告一指定银行账户,被告一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原告与被告一于2011年11月3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被告一自愿将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48%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并进行了股权质押登记。被告十二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9月23日,被告一至被告十一与原告签署《借款延期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变更为24个月。被告二至被告十一确认继续为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一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因原告与被告就其中3000万元曾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另案起诉,故本案只主张剩余本金9000万元。被告一利息仅支付至2013年8月1日,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均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向上述被告主张权利未果,2015年9月9日,原告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8%开始计算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48%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上述两宗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述两单案件普宁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是否真实公司不知情。上述两单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上述两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核实担保事项的真实性,并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五、其他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起诉状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 2015-09-18-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召开2015年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时未能充分同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无法客观、准确评估公司已存在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直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直接导致公司股票因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也导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被迫终止。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议解聘审计服务机构,改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审计费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3年,2011年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和总部设在杭州,拥有从业人员4000余名,其中600余人拥有博士、硕士学位和会计、审计、经济、工程技术等高级专业职称;先后有7位合伙人在中国证监会主板和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担任专职委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2014年公布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强排名第七位,内资所第3位;其客户涉及金融、证券、投资、房地产等多个行业,执业规模大,涉及行业广、执业经验丰富。 在近三年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通报的记录,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已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先认可,同意《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从业经验丰富,已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了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要求,独立董事同意聘请该所为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 2015-09-18-08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于2015 年 9 月16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0号《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受理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阳新兴”)对新都酒店的重整申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新都酒店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程国栋 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 79 号1幢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心达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春风路一号 三、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15年9 月15 日 2.裁定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德阳新兴以新都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新都酒店进行重整。新都酒店对此未提出异议。 深圳中院查明:德阳新兴主张对新都酒店享有债权人民币61,263,558.4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德阳新兴的债权形成于债权转让,其受让了自然人周勃对新都酒店享有的债权,前述债权已经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确认。周勃与德阳新兴已就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新都酒店。新都酒店对德阳新兴的债权人身份予以确认,并承认未能偿还该笔债务。另查,新都酒店成立于1990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闻心达,注所地深圳市春风路一号,注册资本329,402,050元,经营范围:经营酒店及酒店附属的车辆服务、自有场地出租、康乐设施、停车场、在酒店内经营餐厅、美容美发(不含医学整容业务)、桑拿按摩业务、经营卡拉OK、歌舞厅(不含的士高);洗车美容(分支机构经营)。新都酒店股票(股票代码:00033,股票简称:*ST新都)于1994年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都酒店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都酒店资产总计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181,786,457.12元。同时,根据新都酒店出具的2015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截至 2015年3月31日,资产总计421,688,042.63元,负债总计609,453,115.84 元,净资产为-187,765,073.21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深圳中院认为:新都酒店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在深圳,深圳中院对其重整案件有管辖权。涉案债权已经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德阳新兴的债权系经合法债权转让获得,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新都酒店。德阳新兴系新都酒店的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新都酒店重整。被申请人新都酒店无法偿还申请人德阳新兴的到期债权,且根据其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一季报显示其已经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新都酒店亦未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应当依法受理德阳新兴对新都酒店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新都酒店管理人。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深圳中院采取摇珠方式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新都酒店管理人,姚坤律师为负责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踏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深圳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模式:新都酒店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3.信息披露责任人:新都酒店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2 联系人:郑瑞琼 联系电话:0755-83569780 五、法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 深圳中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根据该公告,新都酒店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申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A座4701 邮政编码:518033 联系人:任燕玲、迟浩好 联系电话:0755-82940081、0755-82901301 传真:0755-82901311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新都酒店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深圳中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申请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新都酒店已经向管理人提交申请,申请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七、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已经自 2015 年 5 月 21日起暂停上市。深圳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不会改变公司股票的交易状态。同时,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 2013 年、2014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5 月 21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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