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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9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92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0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承诺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生股份”)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92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承诺及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一、本次发行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西藏达孜映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孜映邦”)及其关联方深圳光启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空间技术”)(合计持有44.38%)、达孜县鹏欣环球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鹏欣”)(8.02%)、桐庐岩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桐庐岩嵩”)(7.53%)、俞龙生与郑玉英夫妇(合计持有7.51%)、姜照柏与姜雷兄弟(合计持有5.05%)。

  1、达孜映邦及光启空间技术、达孜鹏欣和桐庐岩嵩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在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2015年7月16日)无减持龙生股份股票的情形。

  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无减持龙生股份股票的计划。

  2、俞龙生、郑玉英夫妇及其子女俞赟、俞静之承诺如下:

  除下述表格中披露的情形以外,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在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2015年7月16日)无减持龙生股份股票的情形。

  ■

  注:2015年3月25日为《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日期。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无减持龙生股份股票的计划。

  3、俞龙生、郑玉英就其于2014年12月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承诺如下:

  在本人卖出公司股票时,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尚未决定或形成意向,本人尚不知晓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

  由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于2014年11月3日届满,本人出于个人投资原因选择出售一部分公司股票,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无任何关联性,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若鹏、持股5%以上的股东姜照柏、姜雷兄弟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在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2015年7月16日)无减持龙生股份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无减持龙生股份股票的计划。

  二、本次发行对象达孜映邦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之间的融资安排不存在分级收益安排的承诺

  1、达孜映邦承诺如下:

  本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借款意向协议下不存在分级收益安排。

  本企业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进行的后续融资中(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签署的具体贷款文件中)均不会存在分级收益安排。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就其与达孜映邦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事项承诺如下:

  《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融资不存在分级收益安排。

  本单位未来同达孜映邦就其为认购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进行的后续融资合作中(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签署的具体贷款文件中)均不会存在分级收益安排。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就其与达孜映邦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意向性贷款承诺函》事项承诺如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意向性贷款承诺函》项下的融资不存在分级收益安排。

  本单位未来同达孜映邦就其为认购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进行的后续融资合作中(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签署的具体贷款文件中)均不会存在分级收益安排。

  三、本次发行对象有限合伙企业桐庐岩嵩、新余超研、真齐嘉盛、天汇强阳关于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承诺

  1、桐庐岩嵩、新余超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超研”)、北京真齐嘉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真齐嘉盛”)及北京天汇强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汇强阳”)承诺如下:

  本合伙企业与本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之间,以及本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新余超研全体合伙人承诺如下:

  本单位/本人与新余超研及新余超研的其他任何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本单位/本人与新余友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任何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本单位/本人与新余映邦投资管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任何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桐庐岩嵩、真齐嘉盛及天汇强阳全体合伙人承诺如下:

  本单位/本人与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其他任何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四、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关于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如下:

  本单位及关联方不存在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认购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龙生、郑玉英夫妇及其子女俞赟、俞静之承诺如下:

  本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认购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达孜映邦、实际控制人刘若鹏及其一致行动人光启空间技术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及关联方不存在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认购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姜照柏与姜雷兄弟、桐庐岩嵩、达孜鹏欣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及关联方不存在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认购龙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五、其他相关事项:非公开发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龙生股份 公司代码:002625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龙生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

  注:1、卓越远洋投资指深圳市卓越远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旺裕盛投资指深圳市旺裕盛投资有限公司;3、汇龙盛投资指深圳市汇龙盛投资有限公司;4、国泰君安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君合律师事务所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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