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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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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5-067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以人民币【9000】万元参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本轮增资完成后本公司持有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5%股权。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获上海银监局批复。

  2015年3月23日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商城" 或"本公司"或"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均审议同意豫园商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钢铁联合")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进行共同增资,增资价格参照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5)第084号《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拟增资涉及的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其中:本公司、复星医药、复星集团、南京钢铁联合分别出资人民币【9000】万元、人民币【32760】万元、人民币【89280】万元及人民币【12960】万元分别认缴复星财务公司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7500万元、27300万元、74400万元、108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

  以上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1)、2015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3)。

  本次增资前,复星医药、复星集团和南京钢铁联合分别持有复星财务公司9%、82%和9%的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复星医药、复星集团、南京钢铁联合和本公司对复星财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0%、66%、9%和5%。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复星集团为本公司的股东,且同时为复星医药的控股股东、为南京钢铁联合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公司与复星医药、复星集团、南京钢铁联合构成关联法人,本次增资构成本公司之关联交易。

  本次增资已于2015年9月1日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银监复[2015]526号"文批准。

  2015年【9】月【17】日,本公司与复星集团、南京钢铁联合、复星医药以及复星财务公司共同签署了《增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8日  

  报备文件:

  1、上海银监局批文

  2、《增资协议书》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2015-029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许昌市瑞贝卡大道666号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有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记名式投票表决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胡丽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张天有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姚毅 鄯颖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5-053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17日,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秦丽婧女士通知,秦丽婧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秦丽婧女士于2015年9月1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平均8.48元/股的价格增持本公司股份2,000,058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4%。

  本次增持前,秦丽婧女士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7,92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59%;

  本次增持后,秦丽婧女士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9,928,058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99%。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秦丽婧女士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资本市场情况,适时考虑增持公司股票。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秦丽婧女士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秦丽婧女士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5-130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9月17日,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本")通知,海航资本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5,336,5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43%)流通股份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9月16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7月25日。

  截止本公告日,海航资本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577,883,47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46%;累计已质押1,570,962,0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27%。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15-51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新大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股份")、公司董事长伍跃时先生、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裁袁定江先生、董事兼总裁廖翠猛先生、董事毛长青先生、监事会主席黄先跃先生的通知,称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计增持公司股票905,985股,投入金额共计1,628.4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情况

  1、新大新股份于2015年9月16日增持公司股票共计340,000股,投入金额为人民币609.75万元。本次增持前,新大新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3,767,7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43%;本次增持后,新大新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4,107,7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47%。

  2、董事长伍跃时先生于2015年9月16日增持公司股票共计326,585股,投入金额为人民币587.74万元。本次增持前,伍跃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9%;本次增持后,伍跃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16,5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52%。

  3、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裁袁定江先生于2015年9月16日增持公司股票共计99,800股,投入金额为人民币180.78万元。本次增持前,袁定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本次增持后,袁定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9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0%。

  4、董事兼总裁廖翠猛先生于2015年9月16日增持公司股票共计51,600股,投入金额为92.31万元。本次增持前,廖翠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3,403,73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5%;本次增持后,廖翠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3,455,33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5%。

  5、董事毛长青先生于2015年9月16日增持公司股票共计80,000股,投入金额为人民币143.53万元。本次增持前,毛长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本次增持后,毛长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8%。

  6、监事会主席黄先跃先生于2015年9月16日增持公司股票共计8,000股,投入金额为人民币14.32万元。本次增持前,黄先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01%;本次增持后,黄先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09%。

  二、后续增持计划

  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

  自上述公告披露以来,公司控股股东新大新股份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或买入公司股票共计1,927,685股,投入金额共计3,460.43万元,其中新大新股份已累计增持707,700股,投入金额共计1,273.45万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累计增持1,219,985股,投入金额共计2,186.98万元,其中董事长伍跃时先生已累计增持516,585股,投入金额共计929.04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将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择机增持或买入公司股票。

  三、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述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增持或买入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5-101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洛岑牧场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的通知,Overseas Investment Office(新西兰海外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OIO")向其旗下全资子公司Pure 100 Farm Limited(纯净100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净100公司")出具了《Notice of Decision》、《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Reasons for Decision by Ministers on Application by Pure 100 Farm Limited in Respect of Lochinver Station》,尽管OIO认为纯净100公司提出收购Lochinver Station(洛岑牧场)的海外投资申请满足条款16(1)(e)(ii)以及(iii),但相关部长并不认为该项申请符合海外投资法条款第16(1)(e)(iii),不同意该项海外投资给新西兰带来的益处将会是或可能是可观的以及可确定的,因此拒绝批准同意该项申请。

  公司将与控股股东进一步沟通,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09月18日

本版导读: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9-18
[AD]证券时报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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