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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5-094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无条件通过。 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核准批复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5-09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11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348,749,6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277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53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5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具体规定参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11月18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11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至登记日: 2015年11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完成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 咨询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 能源大厦3515室 咨询联系人:蔡忞 咨询电话:027-86606100 传真电话:027-8660610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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