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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生化 公告编号:2015-106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2015年1月27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并于同日开市起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5年5月28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2015年7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5年10月2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公告》。2015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对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交易对手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和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 2、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内容: (1)重大资产出售 公司向交建集团或过渡公司(交建集团专为受让本公司拟出售资产而设立的有限公司)出售拟出售资产,转让价格具体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准。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公司向交建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购买价格具体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准。 (3)定向回购股份 公司定向回购振兴集团持有的全部61,621,064股本公司股份并注销,回购价款按照各方协商确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价格计算。 (4)配套融资 公司按照不超过拟注入资产交易价格100%的金额进行配套融资。 二、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做的工作: (一)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各个事项进行了反复磋商和沟通论证,对重组方案进行了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有关规定,停牌期间,公司充分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并提示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终止筹划的原因: 为促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中介机构与标的公司进行了深入协商,就合作条件进行了深入讨论和沟通。基于目前资本市场的整体形势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充分调查论证, 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逐级审核讨论,并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多次协商后,认为现阶段实施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尚不成熟。从本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角度考虑,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原定于2015年11月18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事项一并取消。 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公司将及时调整工作部署,继续实施发展战略,科学、有序地发展壮大企业,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 四、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因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五、证券复牌安排: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生化 公告编号:2015-107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1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史曜瑜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本次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及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取消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基于目前资本市场的整体形势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充分调查论证, 并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多次协商后,公司认为现阶段实施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尚不成熟,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11月4日,公司发布《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原定于2015年11月23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现由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该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15年11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原定于2015年11月18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事项一并取消。 表决情况: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109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5)年并民初字第700-704、708-710、712、713、715-729、731-742、744-761、763-772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韩安岗、韩安玲、张艳华、宋焕玲、宋云健、曹晓宇、王建芳、易平、金爱芬、金家龙、于凤霞、李冬梅、陈洪、李蓓、杨国昌、罗辉娥、戴晓伟、童梅、徐斌、杜振松、刘磊、吴力勤、张晓亮、张泰、孟彩凤、朱强、毛炜卿、杨志文、郝兰坡、郝兰锁、李卫东、俞优逸、贾保华、孙运国、何伟军、徐华杰、李韶峰、胡振涛、尹秋菊、于汎、夏绿薇、韩波、孙月华、陈宇、李坤效、杜鹤松、张学林、倪海峰、薛聪、葛汉玉、谷廷勤、刘仁涛、赵玮、宓霞琼、程小波、沈静芬、谢云英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韩安岗、韩安玲、张艳华、宋焕玲、宋云健、曹晓宇、王建芳、易平、金爱芬、金家龙、于凤霞、李冬梅、陈洪、李蓓、杨国昌、罗辉娥、戴晓伟、童梅、徐斌、杜振松、刘磊、吴力勤、张晓亮、张泰、孟彩凤、朱强、毛炜卿、杨志文、郝兰坡、郝兰锁、李卫东、俞优逸、贾保华、孙运国、何伟军、徐华杰、李韶峰、胡振涛、尹秋菊、于汎、夏绿薇、韩波、孙月华、陈宇、李坤效、杜鹤松、张学林、倪海峰、薛聪、葛汉玉、谷廷勤、刘仁涛、赵玮、宓霞琼、程小波、沈静芬、谢云英赔偿人民币共计728734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对上市公司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兴生化")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然而,被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导致了原告的投资损失。 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15)并民初字第700-704、708-710、712、713、715-729、731-742、744-761、763-772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10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取消的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2:00 3、取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6日 4、取消的股东大会的议案名称: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二、取消原因 基于目前资本市场的整体形势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充分调查论证, 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逐级审核讨论,并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多次协商后,公司认为现阶段实施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尚不成熟,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2015年11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7)。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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