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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重新启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1、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科创达”或“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披露了《中科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曾于2015年6月29日至30日进行了初步询价,并于7月3日完成网上和网下申购。此后,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并于7月6日将网上和网下申购资金退回给投资者。现重新启动发行,并将重新履行初步询价、定价、申购等发行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2、中科创达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中科创达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2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中科创达”,股票代码为300496,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对于2015年6月25日刊登的《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更新,补充2015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5年1-9月未经审计(但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且将于2015年11月23日(T-7日)重新予以刊登,敬请投资者关注。

  3、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即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中:

  (1)网下初始发行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60%;

  (2)网上初始发行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40%;

  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5、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15年11月25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6、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和《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具体内容及网下投资者提供核查材料的相关要求请见本公告中的“投资者条件”。请投资者务必仔细确认是否符合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条件、是否在禁止参与范围中。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统称“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

  7、可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在2015年11月25日(T-5日)前(含T-5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ECM_IPO@cicc.com.cn)提交核查材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审核。

  8、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T-4日)至2015年11月27日(T-3日)9:30至15:00,其他时间的报价将视作无效。

  9、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应当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下限为100万股,且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万股。

  10、初步询价截止后,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若多个网下投资者报价相同,则按照其在该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由多至少进行排序,排序靠后的优先剔除;该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网下投资者报价的时间从早到晚进行排序,排序靠后的优先剔除),且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并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名单,确保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少于10家。此处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11、发行价格确定后,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须进行网下申购并缴款。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提交的申购数量应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在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

  12、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5年12月2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为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2015年11月3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规则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13、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否则其网上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14、T日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初步询价结束后,参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网下最终实际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6、本次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11月23日(T-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重新启动提示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当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即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中:

  (1)网下初始发行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60%;

  (2)网上初始发行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40%。

  (四)回拨机制

  T日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初始发行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0%,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初始发行规模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认购;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投资者条件

  (一)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为: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年11月25日(T-5日)中午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5年11月24日(T-6日)为基准日,其指定的配售对象持有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T-6日)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6、2015年11月25日(T-5日)前(含T-5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核查材料,并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审核;

  7、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8、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5年11月25日(T-5日)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10、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须在2015年11月25日(T-5日)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11、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2、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二)网下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11月25日(T-5日)前(含T-5日))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

  类型1:机构投资者

  类型2:个人投资者

  以上各类型投资者须分别提供的核查材料要求如下:

  类型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1;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模板见附件3。此外:

  (1)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证券公司自营、信托公司自营以及财务公司自营,无需提供额外材料,即仅提供上述承诺函及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

  (2)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模板可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icc.com.cn)——业务介绍——投资银行——项目公告专栏下载,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3)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15年11月25日(T-5日)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此类配售对象须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模板可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icc.com.cn)——业务介绍——投资银行——项目公告专栏下载,并提供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4)除上述(1)、(2)、(3)中所指的配售对象类型外,其他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公司章程。此外,若配售对象非自有资金认购,须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若为自有资金认购,须提供《自有资金承诺函》,模板均可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icc.com.cn)——业务介绍——投资银行——项目公告专栏下载。

  类型2: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承诺函模板见附件2;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模板见附件4;以及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附件均可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icc.com.cn)——业务介绍——投资银行——项目公告专栏下载。

  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在2015年11月25日(T-5日)前(含T-5日)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邮箱(指定邮箱为ECM_IPO@cicc.com.cn)发送上述全部核查材料的扫描件、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word电子版、出资方基本信息表excel电子版,其中机构投资者核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且彩色扫描,个人投资者核查材料均须本人签字确认。邮件标题务必采用格式“中科创达创业板IPO_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_投资者类型_投资者名称”。

  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积极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未收到投资者邮件、扫描件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定价及网下申购

  (一)初步询价安排及定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深交所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登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2、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银行收付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5年11月2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负。

  3、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否则其网上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11月26日(T-4日)至2015年11月27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或未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将不具备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的资格。

  5、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应当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下限为100万股,且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万股。

  6、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7、初步询价截止后,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若多个网下投资者报价相同,则按照其在该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由多至少进行排序,排序靠后的优先剔除;该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网下投资者报价的时间从早到晚进行排序,排序靠后的优先剔除),且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并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名单,确保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少于10家。此处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8、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报告协会,协会定期在网站公布名单。

  (二)网下申购及缴款

  1、发行价格确定后,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须进行网下申购。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提交的申购数量应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在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申购并缴款。申购款必须于T日15:00前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申购款在此时间后到达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四、配售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一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 F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Pf):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F类投资者。

  2) I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Pi):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 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Pa):不属于F类及I类的机构投资者为A类投资者。

  4) 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Pb):个人投资者。

  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网下认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首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F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该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40%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向其全额配售;

  2) 向F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预设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I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在确保总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F类和I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的前提下,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在F类和I类投资者之间进行调配,确保F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投资者,即Pf≥Pi;

  3) 如果F类和I类投资者总体的有效申购不足50%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向F类和I类投资者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4) 向F类和I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适当调配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配售,并最终确保F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投资者,I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A类投资者,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Pf≥Pi≥Pa≥Pb;

  5)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并最终计算出各投资者的配售股数。同一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所有投资者的获配股数精确到一股;

  6)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

  7)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余股累积后优先配售给F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投资者,则产生的余股统一分配给I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和I类投资者,则产生的余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将余股配售给申购时间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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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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