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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聚利B份额折算方案公告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本基金之聚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B的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聚利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1. 折算基准日

  聚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4日。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B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B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B的份额数×聚利B的折算比例

  聚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聚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日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聚利B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4日。聚利B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同时将对聚利A和聚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A和聚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聚利B的开放期和聚利A的申购期二个阶段。其中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12月7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B的申购赎回。

  聚利B份额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11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的聚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对于聚利B份额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定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内聚利B的份额上限为10亿份。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的聚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聚利B份额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B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聚利B份额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聚利B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本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聚利B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内,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B份额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内办理聚利B份额申购、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5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的聚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聚利B份额的申购,聚利B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聚利B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

  注: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聚利 B份额时,适用如下认购费率:

  ■

  聚利 B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赎回费用

  在过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的聚利 B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聚利B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告。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6.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聚利B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 有关聚利B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日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聚利A份额折算方案公告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现将折算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1. 折算基准日

  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4日。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A份额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A份额的份额数×聚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

  聚利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聚利A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日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聚利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聚利A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份额”)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两个工作日。

  2015年12月3日和2015年12月4日为聚利A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该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聚利A 的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聚利A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聚利A的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在聚利A的开放日,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A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2赎回费率

  聚利A无赎回费。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在聚利A的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3、聚利A的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聚利A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赎回申请。聚利A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聚利A每次开放日的赎回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4.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聚利A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日终,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在聚利A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的次日,即2015年12月7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折算调整后的份额净值1.000元。

  在聚利A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当日,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聚利A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当日,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聚利A的赎回。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聚利A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即2015年12月3日和2015年12月4日开放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 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在第三个开放期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聚利A份额不上市交易,并获得应计约定收益;聚利B份额不上市交易,获得扣除聚利A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金剩余净资产。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聚利B份额。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利A份额持有人能够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约定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给聚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4.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折算日日终,聚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A份额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聚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或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

  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之后6个月内,聚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2.47%。

  基金管理人根据2015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聚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用于计算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之后6个月的聚利A份额每日约定收益。

  聚利A份额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有关聚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6. 有关聚利A本次开放日开放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7.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日

  

  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聚利A份额年化约定收益率设定的公告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6月5日生效。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场内简称:中银聚A,基金代码:000632)年化约定收益率的相关规定,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聚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前公告下6个月聚利A份额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3.0%(含)。

  聚利A份额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份额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之后6个月适用的利差设定为2.47%。

  聚利A份额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4日进行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赎回,鉴于2015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为1.50%,因此本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之后6个月,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4.12%(1.1×1.50%+2.47%=4.12%)。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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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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