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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9 证券简称:雅克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4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日(星期二)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30日-12月1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15:00-12月1日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人民中路2号,宜兴宾馆2楼2号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4,024,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557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4,02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55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6%。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6%。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024,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进展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0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2,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891%;反对2,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细分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024,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琳、杨宬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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