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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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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

  2015年12月8日

  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2015年12月8日为本基金2015年的第三个季度开放期(本基金季度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包括年度开放期和季度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如下: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5.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券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咨询机构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5.3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的开放期可分为两种类型:年度开放期和季度开放期。本基金年度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每个年度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续年度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季度开放期是除年度开放期以外的其他开放期。本基金季度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每个季度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续季度的季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15年12月8日为本基金2015年的第三个季度开放日,即在该日15:00 前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当日15:00以后不再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3)在每个季度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申购或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季度开放期确认的净申购申请或确认的净赎回申请均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若季度开放日内净申购申请或净赎回申请高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则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有效的控制。

  (4)若季度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申购申请(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小于或等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则所有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按比例确认的方式对当日已接受的有效申购申请部分成功确认,以保证当日净申购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不予确认的申购款项由销售机构退还给投资者。

  (5)若季度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小于或等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则所有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按比例确认的方式对当日已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部分成功确认,以保证当日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不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管理人将于季度开放期后第2个工作日(2015年12月10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公告本次季度开放期申购、赎回实际确认情况。

  (8)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3年2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询。

  (9)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0)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关于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香港地区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2月4日起增加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销售区域及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H类两类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用费率结构如下:

  (一) 销售费用费率结构

  ■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对于A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中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H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三、 其他事项:

  (一)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A类份额与H类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功能。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

  ■

  二、托管协议修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

  0折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决定对通过嘉实基金京东店铺认购/申购嘉实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所适用的费率开展优惠活动。

  一、 业务办理地址

  在“京东金融”(网址:http://jr.jd.com)检索“嘉实基金官方旗舰店”。

  二、 适用投资者

  通过嘉实基金京东店铺认购/申购指定基金的合法投资者。

  三、 优惠时间

  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18日

  四、 具体优惠费率

  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京东店铺认购/申购下述适用基金,其认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率实行0折优惠,原费率为固定费率的也调整为0元。

  五、适用基金

  ■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关于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15年12月4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68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代码:002178 )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年销售服务费为0.50%,每日计算,按月支付。

  (一)、基金费率及分类规则

  1、基金费率

  ■

  (二)、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自 2015 年 12 月04 日起办理本基金C 类份额的申购业务,并可自 2015 年 12 月08 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四)、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渠道,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上述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嘉实新起点灵活配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04日

  附件:《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

  

  关于增加贵阳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根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签署的开放式基金代销协议,自2015年12月4日起,增加贵阳银行为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

  一、适用基金范围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基金、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计21只基金。

  注: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定期开放申赎业务遵循其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下转B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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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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