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5-077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75)。因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0日14:00。 2、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0日9:30-11:30、13:00-15:00。 3、深交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年12月9日15:00至2015年12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五号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议题 (一)审议议案 ■ (二)议案内容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凡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12月4日9:00-11:30、13:00-17:00。 (二)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以及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证明。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等方式进行登记。 (三)登记地点: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1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一)采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30 2、投票简称:“中粮投票” 3、投票的时间:2015年12月10日9:30-11:30,13:00-15:00。 4、投票当日,“中粮投票”“昨天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委托价格分别申报。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委托价格如下表所示: ■ 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具体如下表: ■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系统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15:00至2015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联系方式 (一)地址: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33010 (二)联系人:孙淑媛 (三)电话:0552-4926909 传真:0552-4926758 (四)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五)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另附:授权委托书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4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全权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证券代码:000930 公告编号:2015-078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12月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15:00至2015年12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五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李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52,131,1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52,070,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6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31,1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5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29,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9,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生化”)的委托,指派尹现波律师、张小曼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见证中粮生化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验,并现场参与计票、监票,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5 年 11月 18日召开的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中粮生化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提示性公告发布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方式等。 中粮生化董事会于2015年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再次就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14点在中粮生化综合楼五号会议室召开,中粮生化董事、总经理李北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4 日 9:30-11:30、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 年 12月 3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月 4 日15:00 的任意时间。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5年11月26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名,152,070,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有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中粮生化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人,代表股份 60,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63%。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提案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增加 2015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本次股东大会推选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负责监票、验票,并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当场公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中粮生化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中粮生化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关于增加 2015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赞成129,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根据表决结果,《关于增加 2015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获得通过。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中粮生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尹现波 张小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