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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收储及设备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的说明

2015-1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天健〔2015〕5-41号

  受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公司)委托,要求我们出具《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储及设备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的说明》,作为鸿路钢构公司2015年报审计机构,现对鸿路钢构公司截至2015年11月30日搬迁补偿款情况说明如下。

  一、鸿路钢构公司的搬迁具体情况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鸿路集团阜阳北路西侧生产基地项目的批复》(长政秘〔2014〕81号),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政府对鸿路钢构公司座落于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西侧的土地及厂房建筑物实施收储。2015年9月18日,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与鸿路钢构公司签订《长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鸿路公司设备搬迁补偿协议书》,鸿路钢构公司收储范围的土地、厂房及其不能搬迁的附属设施等资产收储及补偿总额为21,88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鸿路钢构公司于2015年10月至11月实施搬迁工作,截至2015年11月30日已全部腾空,相关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截至2015年11月30日,鸿路钢构公司收储范围的土地、厂房及其不能搬迁的附属设施等资产账面价值9,900.22万元,在搬迁处置过程中收到废品清理收入421.66万元,支付搬迁过程发生的搬迁费用103.02万元。

  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公司)2015年11月27日发布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土地收储的进展公告(二)》,截至2015年11月30日,鸿路钢构公司已收到土地收储款6,721.87万元和设备搬迁补偿款5,075.34万元。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鸿路钢构公司会计处理

  结合业务性质、合同条款及交易目的,因本次搬迁事项不涉及后续资产重置,公司认为其实质属于资产出售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搬迁补偿款总额,扣除搬迁费用、搬迁资产净损失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营业外收入。具体金额如下:

  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的搬迁净收益=搬迁补偿款总额21,880.00万元-搬迁相关评估等费用103.02万元-搬迁资产净损失9,478.56万元(搬迁资产账面价值9,900.22万元-搬迁废品清理收入421.66万元)=12,298.42万元

  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公司相关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上述搬迁补偿款中的设备款已全部收到,土地等其他资产的补偿款已收到6,721.87万元。尚未收到的补偿款10,082.79万元确认为其他应收款,根据长丰县财政局付款要求,将于土地拍卖后予以支付。

  四、会计师意见

  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截至2015年12月4日,我们尚未进行鸿路钢构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过程中如有其他发现,可能会影响我们对上述会计处理的判断。对于该项交易的会计处理结果及相关财务影响将以鸿路钢构公司最终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5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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