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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5-067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生产子公司撤回 非洛地平缓释片药品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 发布了《关于62家企业撤回87个药品注册申请的公告》( 2015 年第259号),公告显示公司全资生产子公司江西药都仁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洛地平缓释片药品申请了注册撤回。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非洛地平缓释片 剂型:片剂 申请阶段:注册申请 申请人: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 受理号:CYHS1490067 注册分类:化药6类 二、药品相关情况 为开发更加方便使用的药品、丰富产品剂型,公司开展了非洛地平缓释片的研发,于2011年11月获得临床批件(批件号2011L01944),并于2014年9月申报注册生产批件(受理号CYHS1490067)。截至目前,非洛地平缓释片项目已投入研发费用约150万元人民币。非洛地平缓释片用于高血压、稳定性心绞痛的治疗。 三、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及风险提示 本次撤回非洛地平缓释片药品注册申请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生产经营与业绩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5-068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达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7号),2015年12月9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潇先生发来的《关于增持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仁和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再次增持了公司股份且累计增持比例已达1%。现再次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1、增持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2、增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增持 3、增持数量:2,170,0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 4、增持均价:10.24元/股 5、增持总金额:22,218,935元 6、增持时间:2015年12月8、9日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后详细情况 本次增持前,仁和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310,941,6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1%;杨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96,80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2%,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3%。2015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仁和集团、杨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增持了公司股份10,223,1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以上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5%。 本次增持股份后,仁和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313,111,7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29%;杨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96,80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仁和集团、杨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10,223,1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以上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3% 详细见下表: ■ 三、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履行其在2015-029号《公司关于积极维护股价稳定的公告》、2015-047号《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中相关承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四章第4.4.9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拟增持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依据公司目前股票情况,可能与公司2015-047号《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产生偏差。因此,公司将相关规定转达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后决定,公司本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突破2%。 公司将继续关注仁和集团、杨潇先生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 51 号),本次增持计划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仁和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潇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以及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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