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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红头文件关进司法审查的笼子里 2015-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缘木求鱼】 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在行政规章之下,严格地讲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12月8日,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涉及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合法。 笔者认为,该案开创了法院对红头文件依据新行政诉讼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具有鲜明的示范意义,长期“特立独行”的红头文件将被关进司法审查的笼子里,规规矩矩接受行政审判的合法性审查。 该案是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对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认为,商标局制定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不合法,商标局据此对华源公司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将“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的口号将有望真正落实到“红头文件”的层面,打着“红头文件”侵权的乱象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从法律上说,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其法律效力在行政规章之下,严格地讲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尽管这些红头文件在法律体系的位阶偏低,但在实际生活却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是公共政策的主要来源和重要载体,对于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实际上,很多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冠冕堂皇打着“红头文件”的旗号,“红头文件”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载体和形式。泛滥成灾的各种“红头文件”,一旦脱离司法审查程序的监督,往往容易规避法律法规的精神,蜕变成为行政机关乱执法、行政乱作为的保护伞。修订前的旧版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而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2007年,福建省平和县曾下发了一个备受争议的“红头文件”: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尽管该文件后被废止,但根据旧版行政诉讼法,老百姓对这样荒唐的“红头文件”居然束手无策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旦“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的口号将有望真正落实到“红头文件”的层面,打着“红头文件”侵权的乱象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唯有把红头文件关进司法审查的笼子里,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红头文件泛滥成灾、肆无忌惮甚至俨然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乱象。期待首例法院对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说不的案例,拉开红头文件司法审查的序幕,让更多的红头文件规规矩矩接受行政诉讼的考量和评判,让依法行政的口号真正落实到红头文件的纸面上。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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