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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3 证券简称:鱼跃医疗 公告编号:2015-096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0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9日至12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下午3:00至2015年12月1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云阳工业园振新路南公司二楼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吴光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5年11月25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9,058,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41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9,047,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39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98,931,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76%;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弃权:1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8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1,057,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2832%;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756%;弃权:1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412%。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98,931,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76%;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1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8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1,057,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2832%;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205%;弃权:1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63%。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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