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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5-68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2015-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明 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减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人、认购金额及总份额 1、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员工由“不超过1000人”调整为“不超过700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0人。 2、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 3、配资比例不作调整,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合计由“不低于3亿份”调整为“2亿份”。 (二)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由36个月调整为18个月。 (三)变更优先级资金来源 优先级资金由市场资金替代控股股东借款。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的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按照8.2%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资金本金、收益及员工自筹资金部分的本金的安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计划认购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合计为2亿份,该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有关资产管理公司的合同已经完成,资产计划尚未收到入资款项,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计划认购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合计为2亿份,按照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海虹控股股票。 (四)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的存续期内(18个月内),优先级份额按照8.2%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公司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资金本金、收益及员工自筹资金部分的本金的安全。 (五)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海虹控股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海虹控股股票的购买。 (六)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董事会予以实施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三、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确定的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二)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正式员工。 (三)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员工不超过700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0人。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具体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 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份额部分最终以认购为准。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正式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每份份额为1.00元。自愿参加本计划的任一持有人须认购1万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即1万份),任一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海虹控股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之前。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海虹控股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计划认购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次级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合计为2亿份,主要投资范围为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海虹控股股票。 资产管理计划将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海虹控股股票。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海虹控股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资产管理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海虹控股股票。 按照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的规模2亿元和公司2015年12月9日收盘价31.49元/股测算,资产管理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海虹控股股票数量总数不超过640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7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数量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存续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的锁定期。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海虹控股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海虹控股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意愿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资产管理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资产管理人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8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持有人会议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2、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5、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需要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5)出现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6、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7、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1元份额具有1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不含)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持有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10%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元出资为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3、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在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6、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8、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持有人、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三)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并遵循本计划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员工持股计划放弃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或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做出决定; 3、办理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4、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优先级资金来源,并签署相关协议; 5、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6、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七、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而享有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申请退出、用于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终止其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取消其参与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原始认购成本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按照持有人原始投资金额向持有人支付转让款: (1)持有人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 (2)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3)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从公司离职或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5)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或子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4、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6、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7、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8、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八、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1、经公司董事会决定,选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2、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文件。 (二)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集合计划名称: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股票型 3、目标规模: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规模为2亿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4、存续期限:18个月。 5、参与和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6、投资理念: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资产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5% 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为0.1%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九、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十、分红收益和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分红收益的处置办法 1、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而获得的现金分红归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2、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优先用于支付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存续期满或终止后,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而获得的现金分红可用于偿还持有人借款的本息。 (二)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为18个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之后,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因任何原因导致海虹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参照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具体条款。 (三)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所持2/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拟参与本计划的员工需签署《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3、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发表意见; 4、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后即授权董事会予以实施; 6、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三)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优先偿还借款部分份额持有人; (四)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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