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深信泰丰 公告编号:2014-75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5-1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7月,原告惠州市皖桂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天极光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电子科技大学系虚假出资,而本公司及其他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包含本公司的七名被告。2014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判决情况存在异议于2014年8月2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该诉讼案件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案情 案件详情请见公司2014年8月21日(公告编号2014-43),刊登在《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所查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第一项的内容为:被告电子科技大学新技术发展公司就深圳市天极光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项的内容为:驳回原告惠州市皖桂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二项的内容为:本公司对上述债务在20.3298%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电子科技大学新技术发展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本公司及其他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深圳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表明,本公司取得该案件的胜诉,无需为电子科技大学新技术发展公司所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深圳中级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仅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900元。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