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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公告编号:2015-123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富力盈盛广场B栋25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桂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550,798,6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6,189,3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696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45,676,57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6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12,74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9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6人,代表股份60,982,1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7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60,469,4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7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512,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1%。 3、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20,2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913,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7%;反对6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股东表决的情形。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21,0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6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07,5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洪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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