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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1日以电邮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缺额2人。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依法列席了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中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向中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能源”)申请委托贷款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因中铝能源公司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夏能源”)系中铝股份控股子公司,上述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铝宁夏能源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关联董事的情形)许峰先生、吴解萍女士、马桂玲女士、王路军先生回避表决后,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5年12月16日披露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中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二、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函》:因新能源项目前期审批政策发生变化,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拟变更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有关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关联董事的情形)许峰先生、吴解萍女士、马桂玲女士、王路军先生回避表决后,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5年12月16日披露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0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在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1日以电邮方式发出。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李雪峰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关于向中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本次向中铝能源有限公司借款补充了公司的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

  本监事会认为控股股东变更承诺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向中铝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向中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能源”)申请委托贷款5,000万元,用于补充生产流贷资金。

  ●关联人回避事宜: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委托贷款概述

  1.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向中铝能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5,000万元,目的是补充生产流动资金。期限拟定为24个月以内,贷款利率为4.6%(该利率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75%)。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关系的说明:

  中铝能源公司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中铝股份系中国铝业公司控股上市公司,中铝财务公司系中国铝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夏能源”)系中铝股份控股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持有公司28,659.7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91%。中铝财务公司、中铝能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中铝能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事项构成关联关系。

  3.该事项已取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委托人情况介绍

  (一)名称:中铝能源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302室

  (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四)法定代表人: 许波

  (五)注册资本: 81,999.27万元

  (六)主营业务: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热力供应;投资及投资管理;电力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销售自行研发后产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七)产权结构:中铝能源公司是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八)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营业收入605.71万元,净利润-644.77万元,年末净资产67,012.69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5年9月30日,中铝能源有限公司收入1,194.29万元,净利润1,490.27万元,净资产124,730.11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向中铝能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5,000万元,目的是补充生产流动资金。委托贷款期限为24个月以内,贷款利率为4.6%(该利率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75%)。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贷款利率为4.6%(该利率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75%)。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借款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2、本次借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其他说明

  年初至目前,公司未向中铝能源公司贷款;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贷款金额合计12,900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借款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在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夏能源”)《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函》:由于项目进展等多方面原因,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拟变更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有关事项:

  一、原承诺拟变更内容

  针对2014年8月上市公司向中铝宁夏能源发行股份购买中铝宁夏能源持有的风电类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并配套融资之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下称“重组”),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中铝宁夏能源于2014年2月10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下称“原承诺函”)。其中,中铝宁夏能源承诺事项包括:

  (一)自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中铝宁夏能源将对外处置持有的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仪风电”)50%的股权,处置价格不低于该股权的评估价值;

  (二)对于贺兰山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乌兰哈达风电场项目和风力发电机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等目前未正式申报项目立项文件,中铝宁夏能源未来确保不会作为项目主体申报上述项目立项或进行任何项目建设和运营,并自承诺出具之日起开始逐步将项目相关工作转移由银星能源承担,最迟于2015年底前全部移交完成。移交完成后,中铝宁夏能源将不再参与上述项目的任何工作。如上市公司未来无法承接、参与该等项目或经审议决策后决定不参与、不承接该等项目,则中铝宁夏能源亦将不再推进项目立项及后续工作;

  (三)陕西西夏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陕西西夏能源”)为中铝宁夏能源全资子公司,正在开展陕西定边冯地坑风电场一期49.5MW项目的建设工作和定边冯地坑风电场二期49.5MW项目、白兴庄风电场50MW项目、朱庄风电场50MW项目的前期工作。2011年11月30日,陕西西夏能源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地电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以共同出资组建合资公司等方式实现在陕西发电项目上的合作,双方目前正在洽谈有关转让部分股权的事项,因此中铝宁夏能源所持陕西西夏能源的股权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陕西西夏能源,待股权合作事宜确定后,中铝宁夏能源同意在六个月内将所持陕西西夏能源股权按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如上述转让行为涉及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或上市公司经内部审议决策决定不受让陕西西夏能源股权,则中铝宁夏能源承诺于收到上市公司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该等股权的对外处置;在此过程中不排除陕西西夏能源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二、履行情况或未能履行原因

  (一)中铝宁夏能源已将所持有的银仪风电50%的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进行公开转让,挂牌日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者。

  (二)乌兰哈达风电场项目和风力发电机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正在逐步将项目相关工作转移由银星能源承担,中铝宁夏能源未来确保不会作为项目主体申报上述项目立项或进行任何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目前,中铝宁夏能源持有陕西西夏能源51%股权,陕西地电集团持有陕西西夏能源49%股权,陕西西夏能源定边冯地坑风电场一期49.5MW项目已经建成;定边冯地坑风电场二期49.5MW项目经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由陕西省地方电力定边能源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正在开展的建设工作,中铝宁夏能源持有陕西省地方电力定边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陕西地电集团持有陕西省地方电力定边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中铝宁夏能源成立全资子公司陕西丰晟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陕西丰晟”),正在开展白兴庄风电场100MW项目前期工作,其朱庄风电场50MW项目已经核准。上述风电项目的开发主体均是中铝宁夏能源子公司,将上述项目转移给上市公司建设将造成该等项目前期核准文件失效,待上述项目建设完成后,中铝宁夏能源将其所持上述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与银星能源。

  三、变更后的承诺

  (一)中铝宁夏能源已将所持有的银仪风电50%的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进行公开转让,挂牌日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者,中铝宁夏能源同意于银仪风电2015年度年报披露之日起一年内将中铝宁夏能源所持银仪风电股权按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注入上市公司。

  (二)贺兰山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和白兴庄风电场100MW项目目前处于前期工作阶段,未正式申报项目立项文件,经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将优先由上市公司作为项目主体申请项目立项并具体建设和经营,如因法律法规限制,上市公司未来无法作为该等项目主体申请立项或实施该等项目或经审议决策后决定不参与该等项目,则中铝宁夏能源将继续推进后续工作。中铝宁夏能源承诺于该等项目建成且银仪风电注入上市公司后一年内按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将该等项目注入上市公司。

  (三)陕西西夏能源有限公司定边冯地坑风电场一期49.5MW项目已经建成;陕西地方电力定边能源有限公司正在开展定边冯地坑风电场二期49.5MW项目的建设工作;陕西丰晟能源有限公司朱庄风电场50MW项目已经核准。

  中铝宁夏能源同意于银仪风电注入上市公司后一年内将所持陕西西夏能源股权、陕西省地方电力定边能源有限公司股权以及陕西丰晟股权按照评估确定的公允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在此过程中不排除陕西西夏能源、陕西省地方电力定边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除上述变更承诺事项外,其余原承诺函项下承诺事项不变。

  四、审议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 12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许峰先生、吴解萍女士、马桂玲女士、王路军先生回避表决。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承诺变更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同意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控股股东变更承诺方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同意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四)监事会对公司大股东提交《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中铝宁夏能源关于《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函》。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六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投票规则: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五)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02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8月18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0.85元/股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9.77元/股。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016.02万股(含12,016.02万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17,396.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分别投向银星一井矿产压覆区30MWp光伏电站项目、中宁长山头99MW风电项目、吴忠太阳山50MW风电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

  (7)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8)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名王彦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向中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13.《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

  上述议案1-12项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上述提案中,第12项、第13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提案13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在控股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二)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8月28日、12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12月28日;

  (三)登记地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投资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一天,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码为:360862,投票简称为:银星投票;

  (三)在投票当日,“银星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四)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五、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投票程序

  (一)投票方法

  1、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15: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二)网络投票的其他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建峰 马婷

  电话:0951-2048869,2051879

  传真:0951-2051900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

  邮编:750021

  (二)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七、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委托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或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5-06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伟盛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刘伟盛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刘伟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刘伟盛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辞职报告自2015年12月14日生效。

  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由公司副董事长吴解萍女士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对刘伟盛女士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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