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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5-120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04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5年05月0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合计使用不超过35亿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滚动使用上述资金额度。

  一、购买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近期,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签订了理财产品合同,购买招商银行“鼎鼎成金66117号”3亿元,该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购买厦门国际“步步为赢结构性存款”2亿元,该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本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合计5亿元,具体内容如下:

  1、基本情况

  ■

  2、产品收益计算

  (1)鼎鼎成金

  产品收益=本金金额×期间收益率×计息日。

  (2)步步为赢

  产品收益=本金金额×3.60%×所认购产品起息日至到期日(提前终止的以提前终止日为准)间的实际天数/360。

  提前终止的产品收益=提前到期的本金金额×下表中与所认购产品的期限内客户实际持有产品的天数对应档次的产品收益率×所认购产品起息日至提前到期日(或强制扣划日)间的实际天数/360(计算方式非累进)

  ■

  3、提前终止权: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4、产品风险提示

  上述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

  (2)市场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

  (3)延迟兑付风险:理财产品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如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在约定兑付日分配相关利益,则客户面临理财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投资周期期间公司不可提前终止本产品或提前赎回,公司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风险。

  (5)再投资风险:上述银行可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理财产品实际期限短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公司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信息传递风险:公司应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公司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公司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相关风险。

  (7)不可抗力风险: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二、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会采取如下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人民币6个月SHIBOR值情况、及产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产品的监督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五、备查文件: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各类理财合同文本及到期收益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5-121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建设并取得<浦江智谷中区项目>项下写字楼作为公司办公大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 2.15 亿元参与建设并取得《浦江智谷中区项目》项下写字楼。有关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参与建设并取得<浦江智谷中区项目>项下写字楼作为公司办公大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30)。

  2015年12月15日,公司与关联方上海鹏晨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晨”或)就上述事项签署了《物业参建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现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标的

  本协议项下的写字楼物业(以下简称“物业”) 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的上海鹏晨开发的浦江智谷项目暂定6号楼,总建筑面积约为8407.42平方米(楼号及单元以最后公安机关认定为准),建筑地上5层,地下1层。

  二、交易价款及款项支付

  (一)双方一致同意公司取得的物业单价为每平方米2.5万元,本成本单价已经包含营销费用、财务费用、装修款项在内的全部费用,但不含交易环节所发生的税费。按照总建筑面积8407.42平方米计算(最终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结算),暂定总价约为人民币2.101855亿元。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公司将向上海鹏晨支付物业暂定总价的20%作为定金,即人民币4203.71万元。定金将根据协议约定在物业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抵扣。如公司无理由单方违约解除本协议则定金不予退还;或者如上海鹏晨违约及/或单方解除本协议则需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以下简称“定金罚则”)。

  (三)进度款项支付

  本合同签订后自建设施工方案及标准确定之日起10日内,公司向上海鹏晨支付物业暂定总价的30%,计人民币6305.565万元。其中,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自动转化为部分进度款;在物业建设至结构封顶之日起10日内,公司向上海鹏晨支付物业暂定总价的35%,计人民币7356.4925万元;在物业取得项目竣工备案证明文件之日起10日内,公司向上海鹏晨支付物业暂定总价的10%,计人民币2101.855万元;在物业正式向公司予以交付之日起10日内,公司向上海鹏晨支付物业暂定总价的5%,计人民币1050.9275万元;在公司取得物业的产权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根据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面积结算物业总价款,并据实向上海鹏晨支付物业余款。

  三、物业的面积差异处理

  物业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本协议各方确认:若方案记载的物业的地上建筑面积与最终房屋产权证书所记载的地上房屋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在公司取得物业的产权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根据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面积与上海鹏晨结算物业总价款,实行多退少补;若实际面积低于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的面积,且差异超过3%的,上海鹏晨除退还相应差额房款外,还应自公司支付本协议约定之第一笔定金款项之日起,以差额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如不足以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四、物业的质量标准及保修责任

  (一)上海鹏晨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物业的质量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即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二)上海鹏晨依法就物业承担保修责任,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或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五、物业的交付

  当该物业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绘测报告后,上海鹏晨应向公司交付物业,并应力争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交付。

  六、违约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外,上海鹏晨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物业交付公司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上海鹏晨按日计算向公司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20日的,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应当书面通知上海鹏晨,上海鹏晨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公司已付全部款项,并按照物业定制总价的2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除不可抗力外,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的,自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公司按日计算向上海鹏晨支付应付款项总额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20日的,上海鹏晨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三)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而终止时,上海鹏晨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对于公司违约的,上海鹏晨可先行扣除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同时,双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内结算,并根据确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额,由上海鹏晨向公司支付结算后应支付的差额(如有)。上海鹏晨逾期返还公司已付款的,应按日向公司支付已付款总额万分之十的迟延履行金,直至上海鹏晨完成全部退款义务。

  七、其它

  (一)上海鹏晨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内根据公司要求制定明确、具体的建设施工方案及标准,该方案及标准在经本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并通过行政机关审批(如有)后,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

  (二)物业的工程质量应通过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三)公司对物业享有所有权,上海鹏晨应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为公司办理产权证书。

  (四)上海鹏晨应积极办理本协议约定之物业所在项目的建设手续,一旦具备物业的产权转让条件,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单价和原则,就本协议项下之物业另行签署《房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积极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在具备签署上述《房屋/房地产买卖合同》条件时,任何一方不予签署并导致本协议项下物业无法依法办理产权转移的,适用前述定金罚则。

  (五)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之间另行友好协商。另行协商并签订的相关协议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旦签署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有同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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