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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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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5-11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无条件通过。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5-120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6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15:00至2015年12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少华先生因公在外无法出席,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欧阳哲先生主持大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01,432,5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62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3,405,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4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027,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821%。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029,6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8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027,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821%。

  2. 董事长杜少华先生、财务总监薛慧敏女士、董事会秘书范丹女士因公在外无法出席,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2016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厦门市信达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度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6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2016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25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2016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2016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市信达汽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接受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两名关联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合计持有93,402,904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8、《公司发行5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公司申请10亿元可续期委托贷款借款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汽车板块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提供资产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以公司自有的湖里区兴隆路27号2-7层、8B、8C、8F1、8F2、8G单元、第11-12层、13C、13D、13G1、13G2、13H单元向授信银行提供并履行抵押担保授信等值不超过9.9亿元,期限一年。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信达诺有限公司在中国信托银行香港分行申请的6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签署下述额度内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担保期限1年。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信达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在华侨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的150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签署下述额度内有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担保期限1年。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案》

  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两名关联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合计持有93,402,904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15、《关于公司2016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01,42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22,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乃文、邓再强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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