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5-04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5-1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绵阳中院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1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9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并于2015年10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判决结果 四川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87230元,由黄峙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对公司目前的生产运营也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