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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披露有误 上市公司应做好信披功课 2015-1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创兴资源: 重大事项披露不准确 2015年6月18日,创兴资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罚款。两个月后,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创兴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稀土)27%的股权。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了公开披露。《公告》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评估报告等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该信息披露事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首先,创兴资源并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天兴评报字(2011)第295号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其次,对本次交易而言,在稀土价格较天健兴业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下跌幅度达到40%左右的变化情况,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9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创兴资源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所述情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为,创兴资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故证监会拟对创兴资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创兴资源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7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股票,并且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创兴资源股票的投资者,可向创兴资源提起索赔。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创兴资源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南纺股份: 5年虚增利润3.44亿 2015年12月9日,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又一批南纺股份投资者起诉南纺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许峰律师再次向法院提交新一批南纺股份投资者的索赔材料。他预测,相关案件庭审结束后,将很快会有判决结果。 2014年5月16日,南纺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公司因2006年到2010年5年间连续虚构利润3.44亿元,构成虚假陈述。具体为,2006年虚构利润3109.15万元,2007年虚构利润4223.33万元,2008年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2009年虚构利润6053.18万元,2010年虚构利润5864.12万元。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并处罚了其他有责高管。 上述处罚公布后,根据南纺股份发布的公告,已有若干投资者向南纺股份发起了索赔。截至目前,该案已经多次开庭审理。“由于该案的诉讼截至日为2016年5月17日,故之前看到征集的投资者可与我们联系,提起索赔没有任何前期费用。”许峰律师称。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07年3月31日到2012年3月27日之间买入南纺股份,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南纺股份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亚太实业: 信披违规将被处罚 2015年11月19日,亚太实业公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定:亚太实业2010年度至2014年度存在收入不实和利润不实等信批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在上述公告中,亚太实业表示不进行陈述及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会。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亚太实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1年4月22日至2015年6月5日期间曾买入亚太实业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海口中院。厉健律师表示,2011年亚太实业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公司胜诉获赔。如今公司再次因信批违法将被处罚,或再度引发投资者起诉索赔。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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