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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5-082TitlePh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下午14:4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2015年9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15:00 至2015年1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公司办公楼11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武建强 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651,763,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015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11,743,8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190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0,019,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54%。

  (四)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0,214,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92%。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5年12月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该议案属特别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651,727,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

  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0,179,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2%;

  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5年12月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651,728,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

  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0,18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

  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5年12月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651,727,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

  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0,179,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2%;

  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5年10月2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651,728,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

  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0,18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

  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5年10月2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651,728,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

  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0,18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

  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六)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5年12月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651,728,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

  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0,18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7%;

  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七)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云铜香港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四名独立董事龙超、杨先明、尹晓冰、和国忠已对本次担保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详细内容见刊登于2015年12月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651,727,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

  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40,179,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2%;

  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伍志旭、李泽春

  (三)结论性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及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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