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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3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款及利息、垫资利息、律师代理费及相应违约金。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04124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三家店村北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8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以31,528,4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垫资利息4,0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年3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为止)。

  (3)判令被告二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5-018)。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20日,顺义法院天竺法庭第三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2015年12月22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04124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三千一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元;

  2、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垫资利息四百万元;

  3、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共两笔,第一笔以一千五百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第二笔以一千六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4、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四千一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5、被告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被告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二万一千四百四十二元,由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关系

  该诉讼事项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前原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药业”)拖欠的工程款项。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于2013年5月27日与交易各方签订《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协议”),该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在资产交割日之前和/或因资产交割日之前的任何事由而产生的全部负债(含或有负债)、义务和责任均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及/或泰达控股指定的第三方承担。若在资产交割日之后,任何第三方就上市公司资产交割前和/或因资产交割日之前的事由而产生的负债(含或有负债)、义务和责任等向泰达控股及或泰达控股指定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泰达控股及/或泰达控股指定的第三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上市公司为此发生任何支付责任,由泰达控股及/或泰达控股指定的第三方对上市公司全额补偿”。

  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与重组各方签订《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出资产交割事宜之协议书》(以下简称“交割协议”),交割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原四环药业)截至交割日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或有债权债务)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由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空港”)继受。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前应就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转移事项履行完毕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通知或同意等程序。在置出资产交割日后,涉及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和债务人通知或同意程序的债权、债务(包括或有债权债务),由北京四环空港及泰达控股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给四环药业造成损失的,应由泰达控股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北京四环空港及泰达控股承担,公司将积极协调和督促北京四环空港及泰达控股尽快偿还上述债务。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重组协议和交割协议约定,将由泰达控股负责赔偿。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04124号)。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4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开始时间(2015年12月27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12月2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天津市河西区环岛西路梅江中心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5.参加会议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3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凡是在2015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邀请人员。

  二、会议议题

  本次会议将审议如下议案:

  ■

  其中议案二、议案三和议案十四需以特别决议进行表决,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以上议案详细内容见2015年4月22日、2015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同日公告的相关文件。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登记时间

  2015年12月24日-12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3.登记地点

  天津市河西区环岛西路梅江中心大厦22层公司证券部。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在委托授权书中须明确载明对股东大会拟表决的每一事项的赞成或反对意向,未明确载明的,视为代理人有自行表决权。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05

  2、投票简称:渤海投票

  3、投票时间: 2015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渤海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3)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项)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4、计票规则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23916822 传 真:(022)23916515

  邮政编码:300381 联 系 人:王萍

  2.会议费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代理人可自行决定对该等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

  注:1、在表决意见相应栏填写,“赞成”划“√”,“反对”划“×”,“弃权”划“O”;

  2、未填、错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 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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