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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5-89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2015年12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主持人:孙国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2,765,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0.0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3,626,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4.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9,13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205,07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68%;反对股207,616,49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30%;弃权股77,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表决结果同意票未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未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205,07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68%;反对股133,867,92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2.43%;弃权股77,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 2、审议《关于江阴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205,04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68%;反对股207,609,39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30%;弃权股108,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表决结果同意票未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未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205,04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68%;反对股133,860,82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2.43%;弃权股108,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 3、审议《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205,1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71%;反对股207,261,89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21%;弃权股323,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表决结果同意票未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未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205,17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71%;反对股133,513,32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2.35%;弃权股323,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许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210,136,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91%;反对股202,544,27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07%;弃权股84,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136,388,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3.04%;反对股202,544,27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07%;弃权股84,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林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209,454,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74%;反对股202,552,77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07%;弃权股757,9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135,705,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2.88%;反对股202,552,77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9.07%;弃权股757,99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刘颖颖、聂梦龙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4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5年12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12月22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2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下午14:30在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10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国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12,765,19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0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53,626,9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6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9,138,2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许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林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未予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审议关于江阴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凡 刘颖颖 聂梦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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