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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5-073TitlePh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5-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已向本次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集团”)、广州宏璟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璟泰”)、珠海普罗中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普罗”)、深圳安信乾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信乾能”)、上海国投协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国投”)、北京中金国联元泰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中金”)、北京国投协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国投”)、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创新”)等8家交易对手方合计发行股份280,777,537股。非公开发行新增的280,777,537股股份已于2015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同时,公司向配套融资投资者广州汇垠鼎耀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中金国联泰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工作已经启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和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一)交易对方华明集团承诺:

  本企业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企业按照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负有盈利补偿责任或减值补偿责任的,则本企业因本次发行所获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解锁以承担的补偿责任解除为前提;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二)交易对方宏璟泰、普罗中合、安信乾能、上海国投、北京中金、北京国投、国投创新承诺:

  本企业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自本次上市首日起24个月内转让比例不超过50%;在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数量,亦遵守前述承诺。若上述锁定期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满以后股份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对方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

  (一)业绩承诺

  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承诺,上海华明2015年、2016年、2017年可实现的合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8,000.00万元、23,000.00万元、29,000.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上市公司将在补偿期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会计师事务所”),对补偿期内的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上海华明在补偿期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以《专项审核报告》确定的数值为准,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数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二)业绩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

  1、补偿义务触发条件

  上海华明于补偿期内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相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同意首先以其通过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其自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任何合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并以该等新增股份一并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实施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 > 补偿期限内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华明集团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已补偿股份总数。

  2、业绩补偿责任主体

  (1)华明集团独自承担盈利补偿期第一年、第二年的补偿义务,宏璟泰、普罗中合、安信乾能、上海国投、北京中金、北京国投、国投创新不对由华明集团全部承担的第一年、第二年的补偿责任承担任何义务。

  (2)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共同承担盈利补偿期第三年的补偿义务,其中普罗中合、安信乾能、上海国投、北京中金、北京国投、国投创新仅以其通过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的10%(即9,827,242股)为限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超出部分由华明集团按约定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合计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260,000.00万元为限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补偿计算

  承诺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1)承诺年度(第一、二年)华明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承诺年度(第三年)华明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华明集团所持有上海华明的股份比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普罗中合、安信乾能、上海国投、北京中金、北京国投、国投创新根据本条(2)所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量超出其通过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的10%的部分。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时,按零(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宏璟泰、普罗中合、安信乾能、上海国投、北京中金、北京国投、国投创新承诺年度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第三年应补偿金额×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各自所持有上海华明的股份比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3)上述承诺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中,当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各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三)补偿方案实施

  1、补偿股份的划转、回购、注销程序:

  在承诺年度内,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就标的资产的盈利事项及/或减值测试事项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各自应将其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专门的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待盈利承诺期届满后注销。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且确定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完成锁定手续后,上市公司将在两个月内就锁定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该等事宜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上市公司将以总价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专门账户中存放的全部锁定股份并予以注销。

  2、若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各自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2个月内,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出股份数量,并将相应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上海华明现有股东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各自应赠送给其他股东的股份数=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各自承诺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各自承诺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各自承诺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各自承诺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按照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占其他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享有上述华明集团等8名交易对手方各自应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控股股东华明集团、实际控制人肖日明、肖毅、肖申承诺: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与上市公司之间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予以充分、及时的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为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华明集团和实际控制人肖日明、肖毅、肖申承诺:

  1、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与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产品与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关系,上市公司、上海华明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可能的竞争方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若可能的竞争方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可能的竞争方将授予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等优先权。

  (二)为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承诺:

  1、本人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与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产品与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关系,上市公司、上海华明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可能的竞争方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若可能的竞争方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可能的竞争方将授予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上市公司、上海华明及其下属企业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等优先权。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护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华明集团、肖日明、肖毅、肖申保证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相互独立,并承诺:

  (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企业完全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上市公司专职任职。本企业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企业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对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本企业的资产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将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与本企业保持独立。

  六、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上述各项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华明集团等 8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均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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