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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编号:2015-083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的公告 2015-1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丰集团")的通知,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洋丰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已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基本情况 1、增持方: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及计划: 洋丰集团增持公司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增持。 4、增持数量及比例: 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洋丰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132,845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00%。 其中:洋丰集团自2015年6月23日起开始增持本公司股份,截止2015年12月15日,洋丰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814,638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19%。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1)。 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洋丰集团通过东北证券明珠16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5,318,207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81%。 上述增持后,截止目前,洋丰集团持有公司303,447,835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6.03%。 二、增持的合法合规性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洋丰集团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洋丰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本次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洋丰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公司将继续关注洋丰集团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了《关于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洋丰集团于本次增持股份时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洋丰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股份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并符合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的规定; 3、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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