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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6-016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6日至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下午15:00至1月27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8日(星期一)。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新华联集团总部大厦8层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134,787,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数1,134,081,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7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706,3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董事长丁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
(二)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贾琛、王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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