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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根据发行人分别与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正丰鼎盛、汉华同盟、星星之火签署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相关协议约定:1、认购对象保证在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认购对象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2、认购对象的各股东/合伙人资产状况良好,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足额缴纳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出资;3、认购对象各股东/合伙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4、认购对象保证其出资中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分级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其任何股东/合伙人对珠海中富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5、认购对象自成立之日起均守法经营、有效存续,不存在因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6、若认购对象未能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向珠海中富足额缴纳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认购款项的或认购对象因其他原因无法存续的,珠海中富有权单方面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认购对象按照本次认购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7、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认购对象所持有珠海中富股票的锁定期内,认购对象承诺将确保其各股东/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亦不得以其他方式退出或变相转让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出资份额。8、认购对象及其股东/合伙人与珠海中富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界定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与财通基金签署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相关协议约定:1、财通基金以其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产品”)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财通基金担任该等资管产品的受托管理人;2、财通基金承诺其资管产品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3、财通基金保证在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资管产品的资金全部募集到位;4、财通基金资管产品的各委托人资产状况良好,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足额缴纳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5、财通基金资管产品的各委托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6、财通基金保证资管产品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分级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委托人对珠海中富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7、若财通基金资管产品未能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向珠海中富足额缴纳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认购款项的或财通基金资管产品因其他原因无法有效募集设立的,珠海中富有权单方面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财通基金按照本次认购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8、本次发行完成后,在财通基金资管产品所持珠海中富股票的锁定期内,财通基金承诺将确保资管产品的各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投资份额,亦不得以其他方式退出或变相转让其持有的产品投资份额;9、财通基金及其资管产品委托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界定的关联关系。 认购对象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正丰鼎盛、汉华同盟、星星之火、财通基金均出具《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合伙企业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系本公司/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合伙企业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本公司/合伙企业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3、本公司/合伙企业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系本公司/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4、本公司/合伙企业本次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分级收益等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安排。5、本公司/合伙企业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情形。6、本公司/合伙企业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与参与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其他认购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7、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合伙企业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也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8、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将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珠海中富;若本公司/合伙企业未能将认购资金足额缴付至珠海中富,本公司/合伙企业将向珠海中富支付相当于认购金额10%的违约金。……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以上表述真实、准确、完整,未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为以上陈述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根据长洲投资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以及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正丰鼎盛、汉华同盟、星星之火的各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各委托人签署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委托人协议》,相关协议约定:1、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承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最终出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2、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的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3、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承诺,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情形;4、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承诺,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与参与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本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认购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5、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承诺,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也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6、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同意,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将按照各自在本企业/本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认购的资管计划份额,将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7、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承诺,在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本次认购的珠海中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即锁定期),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本企业/本公司的出资份额/资管计划份额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主动退出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8、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确认,各股东/合伙人或其自然人股东/委托人均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9、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认购资金,以确保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能按时向珠海中富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款项。若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不能按时足额向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缴纳出资/认购资金导致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受到损失的,各股东/合伙人/委托人将赔偿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股东/合伙人/委托人如未能按照约定缴付出资/资管计划认购资金或未全额缴付出资/资管计划认购资金的,则每逾期一日(自缴付期满之日起算)应按逾期缴付金额的 0.5%。/日向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受托管理人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能全额缴付出资的,该股东/合伙人/委托人应当按照未能缴付出资金额的10%向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由受托管理人代收)支付违约金。如因股东/合伙人/委托人未按期缴付出资给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造成损失,该等违约股东/合伙人/委托人支付的滞纳金不足以弥补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损失的,还应负责充分及时地赔偿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本公司/资管计划因未能按照与珠海中富的约定支付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资金所导致的所有赔偿金额;10、如任何股东/合伙人/委托人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者保证不实或者违反任何承诺而导致本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或受托管理人遭受损害,则该等股东/合伙人/委托人应当对本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或受托管理人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 认购对象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正丰鼎盛、汉华同盟、星星之火的全体股东/合伙人(追溯至自然人)均出具《承诺函》,承诺:“1、本人在参与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的出资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本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出资,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3、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4、本人与认购对象其他股东/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人对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分级收益等安排,也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安排。5、本人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情形。6、本人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本人与参与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认购对象的其他股东/合伙人、其他认购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7、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也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8、本人承诺,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将按照本人在认购对象中的出资比例,将认购对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认购对象。如本人未按上述约定及时缴足认购资金的,本人将按未缴付资金数额的10%向认购对象支付违约金。9、在认购对象本次认购的珠海中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即锁定期),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认购对象的出资份额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主动退出公司/合伙企业。” 认购对象“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各委托人(追溯至自然人)均出具《承诺函》,承诺:“1、本人在参与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资管计划中的出资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本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出资,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3、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4、本人与资管计划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人对资管计划的最终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分级收益等安排,也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安排。5、本人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情形。6、本人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本人与参与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其他认购对象的股东/合伙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7、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也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8、本人承诺,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次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将按照本人认购的资管计划份额,将资管计划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资管计划。如本人未按上述约定及时缴足认购资金的,本人将按未缴付资金数额的10%向资管计划的受托管理人支付违约金。9、在资管计划本次认购的珠海中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即锁定期)内,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资管计划份额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主动退出资管计划。10、本人承诺以上表述真实、准确、完整,未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为以上陈述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七、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已于2016年1月27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站。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认购对象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正丰鼎盛、汉华同盟、星星之火以及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各方已按要求签署了必要的合同、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等合同、协议内容均合法有效;并且,相关各方也已按要求出具了必要的承诺,承诺内容系相关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事项及约定均合法合规,有利于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进一步了解各认购对象的具体情况,有利于降低发行过程中的或有风险,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述认购对象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正丰鼎盛、汉华同盟、星星之火以及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各方已按要求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相关主体已出具承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上述事项,并以公告形式充分披露相关协议和承诺,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有关事项及约定均合法、合规,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问题四、请申请人以单独公告的形式补充披露退市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自查报告,披露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尤其是大股东、管理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是,相关行为是否已纠正、影响是否已消除,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得到处理;(2)公司及其管理层是否有民事赔偿诉讼的风险;(3)公司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面临退市风险的应对方案;(4)本次发行是否有利于增强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5)发行完毕后12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等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等。 【回复】 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在巨潮咨询网公告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退市风险防范措施、经营情况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司自查报告,披露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尤其是大股东、管理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是,相关行为是否已纠正、影响是否已消除,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得到处理; (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营业收入不断减少,分别为311,358.90万元、279,562.33万元、237,080.89万元和156,279.90万元,公司2012、2013年净利润均为负数,自2014年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14年虽然实现净利润3,752.04万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22.78万元,公司针对亏损的原因进行了自查,经营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公司利润率下降 公司的饮料塑料包装业务和饮料代加工(OEM)业务的主要客户是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和乐百氏、华润怡宝等大型饮料企业,2013年公司对上述四大客户的销售额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2014年这一数字则超过了80%,较强的客户依赖,致使公司对客户的议价能力较弱。同时,由于竞争对手不断加大投资,各自的市场范围逐渐重叠,原有区域市场竞争优势日益弱化,最终将造成竞争加剧,降低了公司的利润率。 此外,我国饮料塑料包装市场目前已形成寡头垄断竞争格局,其中公司和紫江企业属于行业领军企业,另外还有数十家规模较小的企业。在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大型饮料企业市场竞争中,公司面临着紫江企业的有力挑战;在中小型饮料企业市场的竞争中,公司又面临中小型PET瓶生产企业的低成本竞争;而且不排除未来有其他实力强大的企业进入该行业的可能。因此公司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2、原有客户需求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现逐年下滑态势,2013年、2014年较上年分别减少19,509.11万元、43,499.76万元,变动率为-6.78%、-16.21%。从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的构成来看,饮料包装制品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最高的产品类型,饮料包装制品主要包括PET瓶、PET瓶胚,公司下游主要客户有可口可乐、百事可乐、达能、怡宝以及统一企业等。近年来,可口可乐自行新建了瓶胚、吹瓶及灌装业务生产线,使得采购量减少;2011年台湾食品饮料巨头康师傅收购了百事可乐在中国的非酒精饮料装瓶业务,康师傅拥有瓶胚、吹瓶及灌装生产线,通过收购后的业务整合,百事可乐的部分饮料包装业务直接利用康师傅集团内部生产线完成,大大减少了对公司的采购量;统一企业采购量减少一方面是由于其自行新建生产线进行饮料包装,另一方面系由于同行业公司之间竞争加剧,统一企业的业务被竞争对手掠夺所导致。目前,公司管理层正致力于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客户,以减少原有大客户需求下降的负面影响,提振公司主营业务。 3、公司部分工厂及部门关停导致部分专业人才流失 公司是国内最早生产PET 瓶的企业,通过20多年的生产运营,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并培养、聚集了一大批PET瓶研发、设计、生产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近年来公司经营遇到困境,关停了几家效益不好的子公司,并且公司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报告期一度遣散了大批研发人员,新任公司董事、高管任职之后开始重新聘请或召回研发人员。生产、技术等专业人才的流失,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拓展以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恢复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4、公司整体设备更新较慢,资产成新率较低 公司曾经是行业中使用新型装备的先驱,生产设备主要从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引进。公司2010年前后购置了大量的机器设备和生产线,固定资产规模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近年来,公司固定资产投入水平逐年降低,整体设备更新速度较慢,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机器设备的综合成新率为55.10%,固定资产综合成新率为55.08%,成新率水平整体较低。公司机器设备更新速度较慢,导致技术指标无法满足客户的部分要求,造成部分客户订单流失。 (二)控股股东、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出具“[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发行人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对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发行人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发行人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陈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秘书陈立上;(2)发行人2012年12月25日披露的《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和向监管机构报告的《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中针对评估机构履行现场调查程序属于虚假记载。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发行人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发行人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发行人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2012年12月25日,发行人《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发行人改正、给予发行人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陈志俊、招镜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玉玲、陈立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015年4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深证上[2015]158号”《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认定:(1)发行人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对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2月10日,发行人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9月的财务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上述48家子公司2012年1-9月累计净利润为8,638.25万元,而1-10月的累计净利润仅为6,671.47万元,下降幅度22.77%。因此,上述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2)发行人2012年12月25日披露的《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针对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于虚假记载。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发行人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发行人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发行人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该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发行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发行人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玉玲、时任副总经理招镜炘、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5年9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深证上[2015]416号”《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认定:(1)2014年3月公司原控股股东CVC资本与捷安德实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CVC资本将其所持公司11.39%股份转让给捷安德实业,该过程未征得银团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贷款协议中的关于“维持实际控制人”的限制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借款,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发行人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持有的发行人11.39%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其后又陆续发生8笔轮候冻结,发行人未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发行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 Haydn Jones、赵大川、葛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针对上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缴纳了罚款,发行人更换了相关受罚款、受公开谴责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选任了新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2月4日至3月26日,公司董事会秘书陈立上、董事何志杰、董事林子弘、董事麦乐坤、董事韩敬崇、独立董事葛洪、独立董事赵大川陆续辞去公司董事会职务及董事会各委员会相关职务;2015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宋建明、刘锦钟、于丽丽、林涛、杜志春、吴海邦、张彬、张炜、黄平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彬、张炜、黄平为独立董事,同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聘任宋建明为公司总经理。至此原受处罚的董事、高管人员均已全部离任,不在公司任职。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管不存在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12月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以上处罚、处分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此外,发行人加强了信息披露管理,增强了相关人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 二、公司及其管理层是否有民事赔偿诉讼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及第(二十二)条“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若因出现第六条所指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则公司及管理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将面临民事赔偿的责任。 2015年1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发行人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对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2)发行人2012年12月25日披露的《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和向监管机构报告的《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中针对评估机构履行现场调查程序属于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发行人改正、给予发行人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陈志俊、招镜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玉玲、陈立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具体可参见本问题前述“股东及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理论上存在民事诉讼赔偿的风险。目前,公司原股东及管理层等相关责任人员已全部更换,以上处罚认定事项与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该潜在民事诉讼赔偿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与此同时,公司认真吸取教训,新董事及管理层加强了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公司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面临退市风险的应对方案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亏损,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2014年公司盈利约4,200万元,本应向深交所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因2014年公司被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达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有以下情形的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未能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面临的退市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则深交所有权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因此,若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并退市的风险。 (三)面临退市风险的应对方案 1、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如下: “如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二(1)所述,于2014年12月31日,贵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贵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超出流动资产达人民币807,230,648.67元,流动负债中包括银团借款合计人民币810,478,831.99元(短期借款:人民币149,000,000.00元;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人民币661,478,831.99元)以及应付公司债券人民币589,015,066.46元。同时,贵集团已违反上述银团借款协议的若干限制性条款,因此该银团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随时要求贵集团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这些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1)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可能导致贵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二(1)所述,贵公司管理层已采取若干措施以改善贵集团的流动性及财务状况。后附财务报表是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该编制基础是基于上述改善措施成功实施的结果,而该等措施的实施能否成功取决于多个不确定事项或情况,包括:(i) 就上述违反银团借款协议的若干限制性条款,致使银团借款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要求本集团提前全额归还未到期的借款; (ii) 贵集团能否及时获取新的银行融资; (iii) 贵集团能否按其计划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并控制资本性支出。 倘若贵集团无法持续经营,贵集团资产的账面价值或需作出调整,以其可收回金额列示,以及对可能会产生的额外的负债进行计提,并且将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分别重分类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后附财务报表并没有包括这些可能的调整。” 2、对于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进展情况及公司债务在2015年9月末状况: 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负债超出流动资产达644,312,900.28元,流动负债中包括银团借款合计人民币787,526,624.47元以及应付公司债券383,500,000.00元。上述公司债券已于2015年 5 月 28 日到期,公司1-9月份已支付给公司债券投资者本金人民币 206,500,000.00 元,占公司债券应付本金的 35%,尚余383,500,000.00 元未支付。 3、公司管理层目前正积极采取的各项措施: (1)2015年9月银团贷款到期后,公司及子公司与原银团各成员行签订《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之修改协议》(以下简称:《修改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6个月,该《修改协议》已于2015年9月2日生效。 根据原《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公司应确保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 维持其实际控制人地位,但公司第一大股东于2015年1月27日已由Asia Bottles (HK) Company Limited变更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亦相应不再是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修改协议》中约定公司现任大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自作为公司大股东之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已出具并公告该承诺。 虽然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导致未满足《银团贷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但签订《修改协议》时银团各成员行已经充分考虑到目前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修改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前,不会出现由于上述限定性条款的内容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的事项。 (2)公司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截至2015年10月27日,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其中: ①公司筹措自有资金38,350,000.00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券; ②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由鞍山银行向公司提供借款144,000,000.00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上述借款于2015年9月24日已全额存入公司账户; ③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与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由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185,000,000.00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上述借款于2015年10月20日已全额存入公司账户,公司将其中155,531,250.00元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 ④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向7名特定对象发行,募集168,468.74万元的资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来偿还公司借款,包括因偿还公司债券而产生的相应借款和资金垫付、银团贷款、中期票据等。 2015年10月16日,公司分别收到认购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25,000,000.00元;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保证金20,000,000.00元。201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保证金15,000,000.00元,上述款项已经存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根据上述三名认购人与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其需向公司支付10%的认购保证金且认购人同意公司将上述保证金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偿流动资金。根据上述三名认购人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获得证监会通过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终止的,则认购人同意将已缴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保证金转为对公司的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付,借款期限为自认购人将保证金缴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12个月。 截至2015年10月27日,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合计397,881,250.00元已全部偿还。 (3)改善运营效率,加强费用管理,改进组织架构,降低运营成本并加强资金管理,同时积极拓宽业务渠道,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加大研发力度和市场开拓力度,持续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确保业务的健康与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运营能力和现金管理能力以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4)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可控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在筹划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公司聘请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0月30日出具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核查报告(中喜专审字〔2015〕第0727号)认为:基于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以及后续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公司将能够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以确保贵司能够清偿到期的债务并维持正常运营,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公司力争通过以上各个措施的实施改善负债状况,积极应对退市风险。 四、本次发行是否有利于增强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改善财务状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负债总额减少,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公司的资产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以公司201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为基础,在不考虑发行费用及其他事项影响的情况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增加自有资金,有效降低了公司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二)减少利息支出,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借款。由于公司债务负担较重,使得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居高不下。2012-2014年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分别为1.96亿元、2.04亿元和1.73亿元,大量的利息支出已经成为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上述借款偿还后,公司利息支出、财务费用将大幅下降,公司盈利能力将得以提升。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积极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股份,公司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同时,随着公司以募集资金偿还借款,公司的财务费用将有所下降,资金紧张的现象将得到改善,整体现金流将逐步好转。 (四)对公司业务的积极影响 近年来,公司一直面临债务负担重、资金紧张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产能扩张和新产品的研发。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后,将大大缓解公司资金紧缺的难题,公司将利用资金优势,集中发展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公司的业务结构将更趋合理,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五、发行完毕后12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等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等 公司目前没有在发行完毕后12个月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的计划,也没有影响公司股价的其他重大事项尚未披露。未来,随着国家政策调整、行业竞争情况、公司业务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公司如果筹划上述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长洲投资持股比例为7.23%,成为申请人第二大股东。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的持股比例下降为7.57%。请保荐机构核查长洲投资未来是否存在增持计划,如是,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回复】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决议,201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的议案》,根据调整后的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长洲投资持股比例达到7.80%,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的持股比例下降为8.16%。 长洲投资已于2016年1月27日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认购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系出于财务投资的目的,本公司在取得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在未来三年内不增持珠海中富股票,也不会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投票权委托等方式与珠海中富的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并且,在本次发行后三年内,本公司不会向珠海中富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会谋求珠海中富的控制权。” 保荐机构核查了长洲投资出具的承诺,并对长洲投资两位股东进行了访谈,认为长洲投资目前不存在未来三年增持珠海中富股份的计划。 问题六、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10009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第六款明确规定:“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符合发行股票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意见》,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喜专审字〔2015〕第0727号《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核查报告》,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的具体解决措施及解决效果,请申请人、会计师详细说明并披露认为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更换审计机构的原因,并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报告期内申请人财务数据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第六款所规定的不符合发行股票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10009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如下: “如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二(1)所述,于2014年12月31日,贵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贵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超出流动资产达人民币807,230,648.67元,流动负债中包括银团借款合计人民币810,478,831.99元(短期借款:人民币149,000,000.00元;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人民币661,478,831.99元)以及应付公司债券人民币589,015,066.46元。同时,贵集团已违反上述银团借款协议的若干限制性条款,因此该银团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随时要求贵集团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这些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1)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可能导致贵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二(1)所述,贵公司管理层已采取若干措施以改善贵集团的流动性及财务状况。后附财务报表是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该编制基础是基于上述改善措施成功实施的结果,而该等措施的实施能否成功取决于多个不确定事项或情况,包括:(i)就上述违反银团借款协议的若干限制性条款,致使银团借款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要求本集团提前全额归还未到期的借款;(ii)贵集团能否及时获取新的银行融资;(iii)贵集团能否按其计划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并控制资本性支出。 倘若贵集团无法持续经营,贵集团资产的账面价值或需作出调整,以其可收回金额列示,以及对可能会产生的额外的负债进行计提,并且将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分别重分类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后附财务报表并没有包括这些可能的调整。” 公司针对2014年“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所采取的措施如下: 1. 2015年9月银团贷款到期后,公司及子公司与原银团各成员行签订《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之修改协议》(以下简称:《修改协议》),将银团借款统一延期至2016年3月2日到期。 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CVC资本与银团签署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协议》)规定,CVC资本应维持其实际控制人地位,但公司第一大股东于2015年1月27日已由亚洲瓶业(香港)变更为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亦相应不再是CVC资本。《修改协议》中约定公司现任大股东捷安德实业自作为公司大股东之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捷安德实业已作出承诺,收购的股份自2015年1月20日起36个月不减持,捷安德实业已经公告承诺,且公司已经向中证登申请对捷安德实业持有的股份进行限售处理。在《修改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前,不会出现由于公司违反《银团贷款协议》中限定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的事项,另外,公司已经积极与银团进行洽谈以持续获取银团贷款。 2. 2012年5月28日珠海中富发行“12中富0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5.9亿元,发行利率为5.28%。2015年5 月28日,公司未能按期全额支付本金,仅支付本金人民币20,650万元,占本期债券应付本金的35%,以及全部本金于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的利息3,115.2万元,尚余38,350万元本金未支付。本期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上述公司债券违约后,公司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截至2015年10月27日,公司债券违约部分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合计397,881,250.00元已全部偿还,违约事件已彻底解决。其中: ①公司筹措自有资金3,835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券; ②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由鞍山银行向公司提供借款14,4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上述借款于2015年9月24日已全额存入公司账户; ③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与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由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18,5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上述借款于2015年10月20日已全额存入公司账户,公司将其中15,553.13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 ④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向7名特定对象发行,2015年10月16日,公司分别收到认购人长洲投资缴纳的保证金2,500万元;和丰投资缴纳的保证金2,000万元。201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铁木真实业缴纳的保证金1,500万元,上述款项已经存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根据上述三名认购人与公司签署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其需向公司支付10%的认购保证金且认购人同意公司将上述保证金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偿流动资金。根据上述三名认购人与公司签订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获得证监会通过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终止的,则认购人同意将已缴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保证金转为对公司的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付,借款期限为自认购人将保证金缴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12个月。 于2015年10月27日,公司债券违约部分的本金及逾期利息合计397,881,250.00元已全部偿还。 3. 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35宗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873,277.44平方米,同时共拥有98处房屋产权,总建筑面积合计425,686.26平方米。以上房产、土地的原购买价格较低,随着土地房产的升值,在借款无法维持、并且没有股权融资渠道的极端不利情况下,公司还可以通过出售个别子公司的房产、土地的方式来偿还债务。 4. 2015年1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由亚洲瓶业(香港)变为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由CVC资本变为刘锦钟先生,此外,公司新一任管理层于2015年逐步到位,新任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均高度重视改善公司运营效率,加强费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并加强资金管理,同时积极拓宽业务渠道,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加大研发力度和市场开拓力度,持续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确保业务的健康与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运营能力和现金管理能力以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015年1-9月份,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为3,641.73万元、15,408.61万元、10,266.83万元,2014年同期三项费用的分别为4,226.21万元、16,787.51万元、13,490.71万元,费用控制已初见成效。 5. 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可控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在筹划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2015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入176,851.01万元,高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净额为29,182.04万元;2014年全年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59,536.58万元。在维持现有经营规模的情况下,公司拥有较为充足的经营性现金购买原材料、支付职工工资并且进行生产。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基于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以及后续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符合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针对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的具体解决措施及解决效果,请申请人、会计师详细说明并披露认为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认为表明可能导致珠海中富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为以下两种情况: 1、珠海中富违反银团借款协议的若干限制性条款,因此该银团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 针对该事项,珠海中富积极与原银团各成员行协商,在2015年9月银团贷款到期后,公司及子公司与原银团各成员行签订《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之修改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6个月,该《修改协议》已于2015年9月2日生效。《修改协议》中银团各成员行明确知晓珠海中富现任控股股东为捷安德实业并要求其承诺自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基于上述原因,珠海中富已经获得银团借款的展期,因此该银团借款的借款人不会出现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的情况。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超出流动资产达人民币807,230,648.67元,流动负债中包括银团借款合计人民币810,478,831.99元(短期借款:人民币149,000,000.00元;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人民币661,478,831.99元)以及应付公司债券人民币589,015,066.46元。 针对该事项,珠海中富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其中: 银团借款(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已经与原银团各成员行签订《修改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6个月至2016年3月。 于2015年10月27日,公司筹措自有资金及进行新增借款筹资归还了全部公司债券本金和利息。 通过珠海中富积极采取的各项措施,公司的流动性及财务状况已经有所改善,本次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168,468.74万元的资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来偿还公司借款,包括因偿还公司债券而产生的相应借款和资金垫付、银团贷款、中期票据等。如非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将彻底解决公司流动性及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 同时珠海中富采取以下举措: 进行改善运营效率,加强费用管理,改进组织架构,降低运营成本并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拓宽业务渠道,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加大研发力度和市场开拓力度,持续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确保业务的健康与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运营能力和现金管理能力以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可控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在筹划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基于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以及后续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珠海中富将能够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以确保公司能够清偿到期的债务并维持正常运营,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理由是合理的。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基于本题第一部分回复中所阐述的公司各项措施的实施以及后续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更换审计机构的原因,并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报告期内申请人财务数据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该公司为国际性质的企业集团,为适应其合并报表的需要,故2012年至2014年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年审会计师。捷安德实业变更为实际控制人后,由于其为内资企业,故2015年度公司没有续聘普华永道。 报告期内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中2012年度、2013年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4年度为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获取了珠海中富2012年、2013年、2014年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公告披露的年度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对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实施了监盘;对在建工程实施了现场观察;对无形资产查验了权利证书及他项权利的记载;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实施函证及替代程序;对银行借款、公司债券实施了查验、核对、函证程序。 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后未发现珠海中富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错报,认为发行人报告期财务数据是真实的。 问题七、报告期内,申请人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经营能力持续下降,相关债务发生实质性违约, (1)请申请人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风险及发行后的相关经营安排,是否存在改善经营情况的相关规划,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并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材料,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约16.72亿元用于偿还公司负债,其中约3.84亿元用于由于偿还已实质性违约的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借款和垫付,约6.85亿元用于偿还已展期6个月的银行贷款,5.9亿元用于偿还中期票据,请申请人结合本次发行前后的自身及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比例、银行授信及使用等情况,并列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补充披露募集资金偿还相关负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所产生负债晚于本次发行预案公布时间的情形,如有请申请人及保荐机构说明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此部分负债的合理性。是否可能超过实际需要量,偿还目前负债后,是否将新增负债用于其他项目,是否构成变相使用募集资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3)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结合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并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4)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回复】 一、请申请人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风险及发行后的相关经营安排,是否存在改善经营情况的相关规划,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风险 1、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营业收入不断减少,分别为311,358.90万元、279,562.33万元、237,080.89万元和156,279.90万元,公司2012、2013年净利润均为负数,自2014年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14年虽然实现净利润3,752.04万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22.78万元,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未来仍然面临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持续为负、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2、债务偿还实质性违约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债务情况如下: (1)5.9亿元中期票据 2012年3 月28日,公司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9亿元,期限5 年。2015年6月5日,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召开并通过要求中期票据加速到期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答复:“如果在2015年8月28日前,公司对于12中富01公司债券有明确的解决计划且偿债资金来源已落实,则触发中期票据加速到期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公司建议提请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暂缓执行本议案;如果在2015年8月28日前?12中富01公司债券未有明确解决计划,公司同意提前偿还中期票据全部本金的5%;如果在2015年11月28日前?12中富01公司债券仍未有明确解决计划,公司同意再提前偿还中期票据全部本金的5%。” 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全额兑付了“12中富01”公司债券本金及逾期利息,触发中期票据提前偿还的事项已解决。 (2)6.8亿元银团贷款 2012年7月5日,公司与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签订了《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上述银团贷款原定于 2015 年 9 月2日到期,公司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签订了《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之修改协议》,将本次银团借款期限延长6个月,统一延期至2016年3月2日。 (3)1.44亿元鞍山银行贷款 2015年9月,发行人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发行人“12中富01”公司债券,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6.9%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鞍山银行向公司提供首笔借款14,400万元已于2015年9月24日已全额存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偿还“12中富01”公司债券。 (4)1.85亿元长洲投资借款 2015年10月20日,发行人与长洲投资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发行人向长洲投资借款人民币18,500万元,用于偿还发行人已逾期的公司债券本金、利息以及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付,发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之前,按协议约定的利息偿还全部借款利息及本金。 综上,公司在未来两年中面临近16亿元债务的陆续到期,而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已经抵押给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的银团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获取贷款支持。2014年度,公司因偿债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问题而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公司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债务偿还风险和债务实质性违约风险。 3、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是刘锦钟先生,控股股东主要从事煤炭、建材等大宗商品贸易。目前捷安德实业持有公司146,473,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已经全部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同时,捷安德实业持有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尽管捷安德实业正在与有关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司法冻结事项,并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捷安德实业所持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如果捷安德实业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强制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 4、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长洲投资持股比例达到7.80%,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的持股比例下降为8.16%。虽然长洲投资已经出具承诺,承诺未来3年内长洲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增持珠海中富股票,同时不谋求珠海中富控制权,但是,如果长洲投资违反相关承诺继续增持珠海中富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将发生变化。 另外,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持股比例较低,如果其他投资者增持公司股票,导致持股比例超过捷安德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将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存在控制权变化的风险。 5、对大客户的依赖性风险 公司生产的瓶胚、瓶、标签、代加工饮料的主要客户为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乐百氏和华润怡宝等几家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比均在60%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上述客户改变目前在中国的积极投资和开拓市场的战略,或者改为采购其他竞争对手产品,就将会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客户所处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其经营方针和销售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将给公司业绩造成较大波动。 6、行业内市场激烈竞争的风险 在国内PET瓶市场,目前已形成寡头垄断竞争格局,其中公司和紫江企业属于行业领军企业,另外还有数十家规模较小的企业。在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大型饮料企业市场竞争中,公司面临着紫江企业的有力挑战;在中小型饮料企业市场的竞争中,公司又面临中小型PET瓶生产企业的低成本竞争;而且不排除未来有其他实力强大的企业进入该行业的可能。因此公司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风险。 7、管控失效的风险 由于公司实施跟随大客户共同发展的战略,如果客户进入一个新区域设立饮料灌装厂,公司则跟随客户设立配套注塑、吹瓶的子公司,因此随着公司规模扩张,下属控股子公司数量增多,且分出不同地域,存在一定管理难度。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间接控股子公司)已达到78家,公司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已从早期的以产品制造业务为中心的“直线职能型”管理模式转为纵向“直线职能型”和横向“分区管理”相结合的矩阵式管理模式。公司子公司较多且分布较广的经营格局使公司面临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子公司管控失效的风险。 8、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瓶级PET聚酯切片是PET瓶及瓶坯的主要原材料,其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到PET瓶及瓶坯的毛利率。作为石化下游产品,PET聚酯切片价格受原油价格、经济景气度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近年来PET聚酯切片的价格从2012年初的12,000元/吨降至2015年初的约6,000元/吨,波幅较大,2015年1月以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缓慢回升,PET聚酯切片的价格又回升至8,000元/吨左右。 9、受饮料行业季节性淡旺周期影响的风险 饮料产品通常会随气候的季节性变化而呈现淡旺季交替的周期性变化。产量随季节变化的影响而呈现波动周期的现象比较明显,通常全年中,第二、三季度产量较高,第一、四季度则相对较低。由于公司大部分产品专为饮料厂商配套,因此产品的销售会随季节的变化以及天气的变化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波动影响。 10、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审核通过以及最终通过审核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11、退市风险 公司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亏损,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2014年公司盈利约4,200万元,本应向深交所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因2014年公司被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未能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则深交所有权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交易。因此,若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并退市的风险。 12、股市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可能涉及的风险。 (二)发行后的相关经营安排和改善经营情况的相关规划 公司管理层目前正致力于新产品、新业务、新客户的开发,和增加员工激励、降低运营成本及各项费用,以提振主营业务的收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发行后的经营安排和改善经营情况的相关规划如下: 1、新产品开发 未来1-2年,中富在做好现有饮料包装产品的基础上,将向一些新产品领域拓展,主要包括乳制品包装、家化产品包装、食用油瓶包装等。 (1)乳制品包装。乳制品包装也是塑料包装制品,用途广泛、市场需求旺盛,公司已经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开发“多层瓶胚”产品,该新产品将增加瓶胚使用时间。 (2)开发家化产品包装。公司目前已与宝洁开始合作“香珠瓶”,产品全部出口,采用的是瓶胚从国外进口、公司负责吹瓶的模式;公司自行研发的瓶型目前已获得第三方机构认可,未来有望由中富向宝洁一体化供应“香珠瓶”。除宝洁以外,公司也计划进行其他家化包装产品的研发,同时开拓家化行业新客户。 2、新业务发展 (1)发展自有品牌矿泉水 公司是国内塑料饮料包装行业的龙头企业,长期为国际知名饮料客户提供饮料、矿泉水代加工(OEM)服务,完全具备整瓶矿泉水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采购渠道等,在矿泉水市场需求增大而OEM代工费低廉的背景下,公司计划推出自有品牌矿泉水。 (2)推广定制广告水业务 公司2016年推出了客户定制广告水,1.5元每瓶,1瓶起订,可在瓶身上为客户量身定做宣传语、品牌标识等,满足矿泉水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为客户提供“贴身”和“定制”服务。该业务在酒店、大型企业客户、展销会、展览会都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 3、新客户开发 在现有饮料包装产品方面,除维持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原长期客户以外,公司与一些新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将于2016年开始向新客户供应产品,未来新客户销售规模有望增加。目前公司已经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全面合作协议,供应各汇源厂瓶胚、胶膜及标签;与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代工合作协议,提供纯净水代工业务;与重庆天府可乐达成合作意向,助力其重返饮料市场;与加多宝、雀巢合作,预计未来1-2年产量有望加大;与重庆步正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白象饮品有限公司、现代牧业(蚌埠)有限公司等新客户签订了2016年年度供应合同。 新业务的拓展及新客户的开发将有效减轻公司对现有客户的依赖,同时,也将有效缓解现有客户采购规模缩小对公司营业收入带来的不利影响。 4、管控方面 自公司最新一届管理层上任后,高度重视对子公司的管控。公司定期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培训,各子公司负责人均签立目标责任书,启动绩效薪酬制度;对全国各子公司技术类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安排各区域负责人定期对区内子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公司理念的培训。此外,为鼓励员工积极性,公司每年进行优秀员工评比,并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 5、成本控制方面 公司管理层致力于降低生产成本和各项费用,为此公司进一步扩大公开招标的供应商范围,增加合格供应商数量,使得原、辅材料、设备采购成本以及运输成本均有所降低。 6、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提高职工的凝聚力 2016年1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6年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根据该草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为认购主体,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5,000 万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荐机构对申请人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申请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披露内容,认为申请人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披露充分。 二、请申请人结合本次发行前后的自身及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比例、银行授信及使用等情况,并列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补充披露募集资金偿还相关负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所产生负债晚于本次发行预案公布时间的情形,如有请申请人及保荐机构说明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此部分负债的合理性。是否可能超过实际需要量,偿还目前负债后,是否将新增负债用于其他项目,是否构成变相使用募集资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一)请申请人结合本次发行前后的自身及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比例、银行授信及使用等情况,并列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补充披露募集资金偿还相关负债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及银行授信情况如下: ■ 注:数据来源wind资讯 2012年-2015年9月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55.18%、75.35%、69.67%和67.83%,始终处于较高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从事的饮料包装制品业务应属于“C29橡胶和塑料制造业”,上述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以上;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始终高于同行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同行业公司中,紫江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最为接近,紫江企业最近三年PET瓶及瓶坯、皇冠盖及标签、OEM饮料、塑料防盗盖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45.96%,与公司可比度最高,由上表可知,除2012年外,其他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也均高于紫江企业。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以及若干金融机构作为贷款行所组成的银团于2012年7月5日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由上述银团提供总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三年期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于2015年1月27日已由亚洲瓶业(香港)变更为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亦相应不再是CVC资本,导致公司违反《银团贷款协议》中限制性条款,银团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2015年9月银团贷款到期后,公司及子公司与原银团各成员行签订《修改协议》,将银团借款统一延期至2016年3月2日到期。虽然根据协议,公司获得的银团授信额度为20亿元,但根据目前与银团沟通的结果,公司将难以获得除现有银团借款外的更多资金,因此,从实质上来说,银团借款额度已全部用完。 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从鞍山银行取得借款14,400万元,鞍山银行授予公司的借款额度为2亿元,目前使用率为72%。综上,公司目前尚可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仅为5,600万元。 此外,授信余额并不代表公司可一直依赖于银行信贷融资,公司当前资产负债率已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高额的利息支出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长此以往将制约公司的发展。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借款,既具有必要性又具备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偿还公司债务,缓解资金难题 公司主要债务情况如下:①公司“12中富01”公司债券于2015年5月28日到期,到期日公司未能全额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导致公司债违约,该违约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公司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公司债偿付问题,2015年10月27日,公司通过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人缴纳的保证金、认购人借款、鞍山银行借款以及自筹资金将公司债券本金及逾期利息全额偿还;②公司银团借款68,480.61万元,原定还款日为2015年9月2日,根据公司与银团之间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之修改协议》,上述银团借款统一延期至2016年3月2日到期;③中期票据59,000.00万元。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债券已经偿还,但新借债务利息较高,公司还款压力实有加重。公司现有资金不足以偿还上述债务,且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财务费用均较高,除2014年以外其他年份连续亏损,举债能力受到影响,难以通过新增借款偿还上述债务,公司亟需进一步筹集资金优化财务结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2、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改善公司盈利水平 由于公司债务负担较重,使得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居高不下。2012-2014年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分别为19,604.95万元、20,431.92万元和17,337.62万元,大量的利息支出已经成为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一方面将避免了未来高额的利息支付,另一方面将有效地减少未来对外借款的需求,公司的财务费用将大大降低,盈利水平将显著提高。 3、提高公司投、融资能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积极利用债务融资为公司发展筹集资金,这些资金为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份额提供了支持,但目前公司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削弱了公司的融资能力,并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现金偿还借款,将使公司财务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遇,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获取更低成本的资金,实现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不存在所产生负债晚于本次发行预案公布时间的情形 201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于2015年10月3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1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的议案》、《关于修订<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上述决议及《预案(修订稿)》已于2016年1月2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借款,包括因偿还已逾期的公司债券而产生的相关借款及资金垫付、银团借款以及中期票据,上述各项债务及资金垫付均形成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日之前,详细情况如下: 1、因偿还已逾期的公司债券而产生的相关借款及资金垫付 2012年5月28日珠海中富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中富01),募集资金5.9亿元。2015年5 月28日,公司未能按期全额支付本金,仅支付本金人民币20,650万元,以及全部本金于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的利息3,115.2万元,尚余38,350万元本金未支付。本期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 自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公司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其中包括: ①公司筹措自有资金3,835万元; ②2015年9月22日,公司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鞍山银行向公司提供借款14,4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券。上述借款于2015年9月24日已全额存入公司账户; ③2015年10月20日,公司与长洲投资签订《借款协议》,公司向长洲投资借款18,500万元,用于偿还已逾期的公司债本金及逾期利息;上述借款于2015年10月20日已全额存入公司账户,公司将其中15,553.13万元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及逾期利息; ④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向7名特定对象发行,募集不超过168,468.74万元的资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来偿还公司借款。2015年10月16日,公司已经收到长洲投资、和丰投资缴纳的保证金分别为2,500万元、2,000万元,并存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2015年10月22日,公司已经收到铁木真资本缴纳的保证金1,500万元,并存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根据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其需向公司支付10%的认购保证金且认购人同意公司将上述保证金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偿流动资金。根据上述三名认购人与公司签订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获得证监会通过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终止的,则认购人同意将已缴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保证金转为对公司的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付,借款期限为自认购人将保证金缴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12个月。 2015年10月27日,公司已全额兑付公司债券本金38,350.00万元及逾期利息1,438.13万元。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偿还上述因公司债券兑付而形成的相关借款及资金垫付合计39,788.13万元。 2、银团借款 ■ 公司于2012年7月5日与银团签订了《银团贷款协议》,银团贷款原定2015年9月2日到期,银团贷款到期后,公司与上述银团签署《修改协议》,约定本次银团贷款期限延长6个月,统一至2016 年3月2 日到期。 3、中期票据 ■ 2015年6月5日,12珠中富MTN1持有人会议召开并通过“要求‘12 珠中富MTN1’加速到期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答复:“如果在2015年8月28日前,公司对于12中富01公司债券有明确的解决计划且偿债资金来源已落实,则触发12 珠中富 MTN1中期票据加速到期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公司建议提请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暂缓执行本议案;如果在2015年8月28日前?12中富01公司债券未有明确解决计划,公司同意提前偿还12珠中富MTN1中期票据全部本金的5%;如果在2015年11月28日前?12中富01公司债券仍未有明确解决计划,公司同意再提前偿还12珠中富MTN1中期票据全部本金的5%。” 2015年10月27日,公司已全额兑付“12中富01”公司债券本金及逾期利息,触发“12 珠中富MTN1”中期票据提前偿还的事项已解决,公司将按照中期票据约定的还本付息时间支付相应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所偿还的借款均产生于预案公告日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不存在所产生负债晚于本次发行预案公布时间的情形。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实际需要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8,468.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偿还借款未超过实际需要量。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偿还目前负债后,是否将新增负债用于其他项目,是否构成变相使用募集资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公司拟实施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8,468.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借款。以公司201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为基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负债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67.83%降低到19.39%,流动比率将由0.63升高至1.68,公司将处于长期、短期偿债负担小、流动资金充足的状况,公司自有资金将足以支付上述研发项目。 除上述研发项目外,公司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未实施任何其他重大投资或购买资产的行为。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公司已作出公开承诺,内容如下: “1、公司将开设专门银行账户存储本次募集资金,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该专门账户内的资金严格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偿还借款; 3、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实际需要量,偿还目前负债后,视生产经营需要不排除以负债的形式筹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公司不存在计划新增负债用于其他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等构成变相使用募集资金等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十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公司不会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公司章程》、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变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此外,公司还公开承诺“公司目前没有在发行完毕后12个月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的计划,也没有影响公司股价的其他重大事项尚未披露。未来,随着国家政策调整、行业竞争情况、公司业务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公司如果筹划上述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负债后,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公司不排除会因日常生产、运营中的需要新增部分经营性负债,但上述行为不构成变相使用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结合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并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201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的议案》、《关于修订<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根据《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8,468.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借款,不再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四、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了解了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查阅了公司公开披露的《预案》、《预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的内部规章制度、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并登录巨潮资讯网等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及信息披露内部制度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信息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公司也将面临的相关风险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本次反馈意见回复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保荐机构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逐条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8,468.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借款,不超过募投项目需求量;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无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因此,本次发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问题八、报告期内,申请人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请保荐机构就报告期内申请人分红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对申请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是否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 【回复】 一、报告期内,申请人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请保荐机构就报告期内申请人分红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2012、201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2014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因此公司近三年未进行分红。 发行人公司章程(2015年11月修订版)对利润分配的规定如下(注:为便于正文阅读,以下引用《公司章程》的内容以斜体字显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分红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由于公司2012、201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2014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对申请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发行人落实情况: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利润分配遵循原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制定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健全了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一)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二)制定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分红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三)考虑因素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三)考虑因素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六)本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切实履行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与发行人相关的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发行人落实情况: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对规划安排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公司现场听取了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之要求,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2年第六次会议以及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公司章程(2015年11月修订版)第一百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分红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下转B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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