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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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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08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暨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2月16日开市起复牌。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2016年2月1日、2月2日、2月3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川化,股票代码:000155)已于2016年2月4日开市起停牌。

  二、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停牌期间,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书面函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将核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装置仍处于停产,生产经营未发生根本性好转。

  (四)公司股票异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16年2月15日,公司接到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投"或"申请人")以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的通知。通知称,四川天投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是否被成都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号)。

  (六)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除本条第(五)项所述内容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近期不存在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股票复牌安排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2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复牌,恢复交易。

  四、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公司主营装置全面停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严重资不抵债。

  (二)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由于公司2013、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6年1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公司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为亏损,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约-46,800至-57,000万元,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约-131,600万元至-141,300万元。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由于公司2013、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15年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2015年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度)公司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4.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2、公司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如果成都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四)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09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债权人申请对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年2月15日,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投"或"申请人")以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的通知。通知称,四川天投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是否被成都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都将停牌:

  (1)如果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0.2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就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7和13.2.8的规定,公司股票应于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文件次一交易日停牌,自公司刊登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复牌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

  (2)由于公司2013、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15年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2015年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和14.1.3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1)如果成都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2)由于公司2013、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15年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2015年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度)公司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4.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16年2月15日,公司接到债权人四川天投及成都中院的通知,四川天投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468号创世纪广场1号楼17楼,法定代表人李越,职务董事长。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4年12月10日,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正常周转运营,申请人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委托贷款方式,向公司提供了人民币50,000,000元贷款资金支持,用于公司作为周转流动资金使用,相关各方就此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按照约定该笔委托贷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贷款年利率为5.04%。贷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尚欠本金50,000,000元,未付利息209,824.78元。2015年1月1日,申请人与公司就供气事宜签订了《天然气供销合同》。按照约定申请人向公司供应生产使用天然气,截止2016年1月20日,公司尚有供气贸易款人民币6,613,554.74元尚未付清。

  综上,截止2016年1月20日,公司欠付申请人供气贸易款及贷款本息合计为人民币56,373,379.52元,其中贸易款6,613,554.74元,贷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209,824.78元。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持续亏损无法按期偿还上述到期债务。

  (三)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该债权人提交的重整申请是否被成都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等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成都中院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公司不论是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公司日常运营工作。

  三、风险警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接到成都中院裁定受理该申请的通知,四川天投的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成都中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由于公司2013、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15年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2015年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度)公司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4.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10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

  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由于公司2013、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且公司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一)、(二)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

  2、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号)。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申请的通知。

  一、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由于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且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为亏损、净资产为负(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一)、(二)规定,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和14.1.3的规定,若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5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由于公司2013、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15年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2015年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6年度)公司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4.1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2016年2月15日,公司收到四川天投和成都中院通知,通知称四川天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号),已经向成都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是否被成都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成都中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敬请广大投资者切实提高风险意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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